公安户籍办理一件事
公安户籍办理一件事业务
问题1:如何办理暂住登记?
答: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规定,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当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申报暂住登记的,由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一百四十条 公民申报暂住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暂住登记申报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住所证明;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证明;
(4)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电子照、纸质照均可;对于申报人未提供的,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及时给申领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章)的暂住登记凭证。
问题2:如何办理居住证?
答:根据《规范》第一百四十二条,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业务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带芯片的IC卡式《河南省居住证》,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和补(换)领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居住证审核、签发工作。
按照规范,我县居住证证件由县局户政大厅制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1.房屋租赁合同或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3.购房合同,4.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居住证申领、补领、换领之日起15日内将居住证制作完成并发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短居住证制作发放时限。申领人凭领取凭证到受理部门领取居住证,交回领取凭证。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以上所述的申请的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证件打印的签注日期均为办理签注当日,下次签注日期仍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标准每年签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持有人签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网上预约签注成功的,流动人口可选择任意时间前往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卡体签注信息打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完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并在系统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居住证:
(一)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二)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三)骗领居住证的;
(四)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五)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六)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问题3:如何办理变更姓名?
答:根据《规范》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结。
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问题4:什么情况下不得变更姓名?
答:根据《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的,不得变更其姓名。
问题5:如何办理变更出生年月?
答:根据《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具结论性调查报告,经派出所审核,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更正登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开具错误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或重新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2周岁以上人员更正出生日期的,需调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在逃记录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如果有记录,在更正的同时,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6:如何办理小孩入户?
答:根据《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三条规定,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申报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方是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父亲信息,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问题7:如何办理单亲入户?
答:根据《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应当向有直接抚养权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
随非直接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问题8:如何办理户口簿换领、补领?
答:根据《规范》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领,遗失的居民户口簿被重新找到,应当上缴户口登记机关;居民户口簿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由户主到户口登记机关交回原居民户口簿,换领新居民户口簿;户主无法到场的,可由户内成员持户主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问题9:如何办理婚迁?
答:根据《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夫妻投靠迁入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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