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农作物种子经营店一件事
农业农村局“农药、农作物种子经营店一件事”访谈
问题一、开一家农资店需要办理那些业务?
销售农药的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作物种子的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备案,销售肥料不需要办理证照。
一、农药
问题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问题三、农药经营许可证首次办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免);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7、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不动产权属证书(免);9、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问题四、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农药知识培训证明是不是每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如何取得?
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农药知识培训证明是不是每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不是必须取得,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可以不用要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农药知识培训证明,出具学历证书即可。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农药知识培训证明可以在现场培训取得也可以通过网上培训(有资质的机构)取得,大家想在网上学习取得培训证书的可以到中国农业大学或者河南农业大学官网上查询有方面的培训信息。
问题五、经营种子、肥料的可不可以经营农药?
如果单纯的经营种子、肥料可以经营农药,但是如果经营还经营有其他商品的要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问题六、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需不需要发生变更?
需要。如果营业执照注销,新办营业执照的话,必须尽快到行政审批大厅驻农业农村局窗口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新办业务。如果是营业执照的名称或者法人发生变更的话,需要到大厅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业务。
问题七、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几年?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在有效期90日后提交申请的不能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业务,只能重新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问题八、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另外,实地考核时还需要看近5年的进销台账、核实经营地址有没有发生变更等。
二、农作物种子
问题九、要在淅川销售农作物种子需要办理那些业务?
需要先到淅川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办理农作物种子备案,方可销售。
问题十、农作物种子已经在南阳市城区或者别的县区备案了,还需要在淅川进行备案吗?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问题十一、是不是某个品种只要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淅川进行备案?
不一定,一要看这个品种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如果是取得许可证之前已经种植的,没有一个生长周期,属于先生产后审批,不能销售;如果是取得许可证之后种植的,够一个生长周期,可以作为种子销售;二要看该品种的品种审定证书,品种审定证书适宜范围有下列可以备案,譬如对于小麦来说适宜范围有下列区域:黄淮冬麦旱地、长江中下游除外等。
问题十二、农作物种子备案需要提交那些申请材料?
县级基本上都是进行委托代销种子备案,委托代销种子备案需要材料:1、营业执照,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3、委托代销合同。种子备案还需要现场核验其他的资料,1、品种审定证书;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植物检疫证书;4、出库单或发票等相关资料。
问题十三、品种审定证书上没有适宜淅川种植是不是就不能进行备案?
不是,如果某个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上没有适宜淅川种植的,只要河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引种公告适宜种植范围有适宜河南种植的也可以。
问题十四、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是不是就不需要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不是,仍需要提供。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以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就没有再重复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根据特殊法没有规定使用普遍法的法律使用原则,经营种子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有规定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人们就误以为经营种子的不需要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的误解。种子管理者不对销售的种子是否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行监督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种子不提供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法律风险,而且还会给种子经营者带来重大经营风险。
问题十五、有些大公司资产很大,自己公司出具的种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不是就可以?
不一定,国务院规定:“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依据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具备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二是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三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种子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问题十六、需要提供的检疫证书包括那些?
植物调运检疫证书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问题十七、调运检疫证书备案品种的数量与出库单或发票数量不一致能否备案?
要一致,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所以所有进入淅川的种子必须全部检疫。
其中涉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种子备案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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