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一件事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件事”访谈
问题一、自2016年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广大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是,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
按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2016年6月30日之前颁发的房屋、土地、林地等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
问题二、目前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个人自建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没有房权证,如何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如户口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一致,同村同组,且在1982年满18周岁,可出具三级证明(镇、村、组),经现场调查权属清晰无争议,并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如不同村同组属于占用宅基地的,在淅川县城区范围内有房权证,且未经改建、扩建、翻建或改建、扩建、翻建后符合规划的经现场调查土地权属来源清晰、边界清楚,四邻无争议可出具三级证明(镇、村、组),经现场调查权属清晰无争议,并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依个人申请缴纳土地用途对应基准地价5%收益金或50%出让金和契税后可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有土地证无房权证: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问题三、我的房产证丢失了,应该怎么补办?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相关权利人查档后应在我局官方网站上对原权利证书公告遗失声明后,持相关手续材料到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权证。
问题四、房产继承过户如何办理?
房屋继承过户可公证继承也可非公证继承,公证继承需出具公证过的遗嘱,非公证继承:如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个人的话,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
继承过户需要的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完税凭证;4、公告(非公证继承15个工作日无异议)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问题五、个人办理不动产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去哪里办理?
1、自建房:土地证、规划核实合格证,身份证明;2、商品房:已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身份证明材料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办理。您可到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电话:0377-69228823
问题六、不动产一件事一次办给群众的便利有哪些?
就拿存量房转移登记来说,以前群众办理转移登记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现在水电气联动过户、税务不动产一窗受理,一件事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极大提高了群众的办事效率,减少了群众的跑腿次数。
问题七、不动产登记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有哪些新举措?
依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问题八、请问办理房产证每本需要收取多少费用?夫妻两人各一本呢?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住宅类登记费80元/套,非住宅类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增加10元/本工本费。变更更正免收登记费。
问题九、房款交完开具发票后,两年后再办房产证是否可以?另是否有时间限制?
只要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购房人随时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没有时间限制。
问题十、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问题十一: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问题十二: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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