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31 15:4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712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淅川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淅川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428


淅川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查处超载超限运砂船拼装运砂车、船案件,加强沿河各渡口及航道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对违法采砂、非法占用耕地囤砂行为立案查处并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县林业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林业、林权管理和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立案查处侵占林地囤砂、毁林采砂和乱砍乱伐河道两岸树林的案件。

县安监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对河道内证照齐全的合法采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采砂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立案查处。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镇村组干部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淘金及沿河村组干部非法买卖、租赁河道资源的行为。

县法院负责处理非法采砂淘金及有关涉水案件,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要从快予以执行。

县广电中心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整治活动跟踪报道,对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县湿地保护处负责查处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

县库区资源管理局负责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赔迁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县工商部门负责立案查处无证无照非法采砂行为。

县电业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砂、囤砂及加工砂场停止供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日常管理,明确专人定期巡查河道,教育、举报、制止违法采砂行为;对河道内游泳、洗澡、玩耍等危险行为进行管控,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做好采砂经营造成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解决处理本辖区内群众反映和关注的问题;做好禁采期辖区内采砂机具撤出河道工作,设置停放点,集中停放。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省市水利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省市水利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1)丹江,禁采区4段。

1JC-DJ-1武当山电站拦河坝禁采区:桩号O+4631+463,长1km,范围为:武当山电站拦河坝上下游500m

2JC-DJ-2荆紫关大桥禁采区:桩号3+4145+914,长2.5km,范围为:荆紫关大桥上游500m,下游2000m

3JC-DJ-3荆关丹江大桥禁采区:桩号8+50011+000,长2.5km,范围为:荆关丹江大桥上游500m、下游2000m

4JC-DJ-4清凉寺水电站禁采区:桩号2l+32030+961,长9.641km,范围为:上游至上街在建桥上游500m,下游至清凉寺水电站下游500m

(2)鹳河,禁采区2段。

1JC-GH-1马家石咀电站拦河坝禁采区:桩号5+995.2-6+995.2,长lkm,范围为:马家石咀电站拦河坝上、下游500m

2JC-GH-2淅川县城区段禁采区:桩号7+673-12+957,长5.284km,范围为:上游至水文站上游500m,下游至鹳河1#橡胶坝,包括:钒矿大桥、旧钒矿桥、鹳河1#3#桥、鹳河1#-2#橡胶坝。

(3)淇河,禁采区9段。

1JC-QH-1李家坪电站坝禁采区:桩号1+044-2+044,长lkm,范围为:李家坪电站坝上游500m,下游500m

2JC-QH-2竹园大桥禁采区:桩号3+0665+566,长25km,范围为:竹园大桥上游500m,下游2000m

3JC-OH-3窑上电站坝和黑沟口高速大桥禁采区:桩号6+810.512+942,长613lm,范围为:窑上电站坝上游500m,梅池口电站坝下游500m,其中有王沟大桥、黑沟口高速大桥、4-道河大桥,大桥按上游500m,下游2000m列入禁采范围。

4JC-QH-4金子挡电站坝禁采区:桩号14+389-15+389,长1000m,范围为:金子挡电站大坝上游500m、下游500m

5JC-TH-5谢湾村高速大桥禁采区:桩号21+500-24+000,长2500m,范围为:高速大桥上游500m、下游2000m

6JC-QH-6双河电站坝禁采区:桩号24+899-25+899,长1000m,范围为:双河电站大坝上游500m,下游500m

7JC-OH-7带河高速大桥与崖屋高速大桥禁采区:桩号26+370534+545,长8175m,范围为:带河高速大桥上游500m、带河高速大桥与崖屋高速大桥之间、崖屋高速大桥下游2000m

8JC-OH-8尚台电站坝禁采区:桩号35+881-36+881,长1000m,范围为:尚台电站大坝上游500m,下游500m

9JC-QH-9尚台高速大桥禁采区:桩号37+554-40+311,长1000m,范围为:尚台高速大桥上游500m,下游至淇河入丹江口。

(4)锁河,禁采区5段。

lJC-SH-1寺山庙大桥禁采区:桩号0+868-6+252,长5.384km,范围为:寺山庙大桥(0+868)至磨上大桥下游2000m(6+252)为禁采区,包括:寺山庙大桥,磨上老桥,磨上大桥。其中2+868-3+715段根据地勘资料,砂石量过少,列为禁采区。

2JC-SH-2毛堂大桥禁采区:桩号8+387-10+887,长25km,毛堂大桥(桩号8+887)上游500m、下游2000m划为禁采区。

3JC-SH-3马家沟大桥禁采区:桩号15+886-18+386,长2.5km,范围为:马家沟大桥上游500m、下游2000m

4JC-SH-4毛堂前置库禁采区:桩号19+123-19+923,长800m,范围为:规划毛堂前置库上游300m、下游500m

5JC-SH-5下河大桥禁采区:桩号20+385-21+303,长918m,范围为:下河大桥上游500m、下游至锁河入鹳河口。

第七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每年31日至930日为禁采期;

()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  县水利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可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  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南阳市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并报市水利部门批准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水利部门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向县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河道采砂申请书;

()营业执照;

()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

()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水利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县水利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县水利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要求;

()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

()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

()无违法采砂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由县水利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批。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自接到县水利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区域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县水利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县水利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县水利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情况和实施情况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

()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

()在禁采期应当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在有渡口及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河道采砂许可经营权拍卖确定的价款,向财政专户全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县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安监等部门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河道采砂活动的,都有权向县水利部门举报,县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

()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不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阻碍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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