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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淅川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备案说明

来源: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4-15 10:03: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和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2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淅川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淅办2号),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以营商环境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其中第一条介绍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介绍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介绍激励和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四条、第五条介绍激励的情形,第六条至第十条介绍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十一条介绍减责和免责的情形,第十二条介绍激励与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第十三条介绍办法解释机构和执行机构。附件从行政审批方面,行政执法方面,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方面,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方面,执纪、执法和司法方面,新闻宣传报道方面明确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的情形。

《办法》的创新性体现在:结合淅川实际,将激励条款适用范围界定为乡科级领导班子和乡科级领导干部。激励条件明确为:①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位于全省前30位或全市前3位;②在年度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两次及以上排序位于前3位且第四季度仍在前3位;③在年度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排名持续提升且第四季度位于前3位。责任追究条件明确为:①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位于全省后30位或全市后3位;②营商环境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营商环境年度评价结果不在前五位且较上年度在全市倒退3个及以上位次;

③在全市公布的营商环境季度评分和排序中持续退步,三次及以上排序位于后3位且第四季度仍在后3位。在行政审批方面,不落实“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容缺办理”“联合审验”“区域评估”等行政审批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窗口人员授权不到位明进暗不进的,也明确为责任追究情形。

三、形成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县委安排,文件由县发改委负责起草,接到任务后,发改委即组织人员对市里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初步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交县纪委、组织部和人社局征求意见,在结合我县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淅川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初稿。130日,材料送交县委、政府两办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于2月1日形成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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