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权力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淅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淅川县节能监察中心的批复》(淅编办[2013]20号)规定县节能监察中心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是“对全县辖区内各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节能监测”。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 节能监察中心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82872 | |||||||||
受理地点: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中心 | |||||||||
1 | 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检查 | 参照《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制定方案 | 1.方案制定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检查范围和重点。 | 项目稽察科 | 不收费 | |||
下发通知 | 2.依年度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提前3日通知被检查单位。 | 3日 | 3日 | ||||||
项目稽察 | 3.检查责任:派出检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听取被查单位汇报,查阅项目业内资料,查勘项目现场。 | ||||||||
形成报告 | 4.决定责任:根据项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需要整改事项下发整改通知。 | 20日 | 20日 | ||||||
督查复查 | 5.执行责任: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如项目单位有异议,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 30日 | 30日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29050 | |||||||||
受理地点:发改委项目稽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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