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1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县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附件第十条第三款:“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附件第十条第三款:“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事业科 | 5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标准与核准一致。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29050 | |||||||||||
受理地点:县发改委 | |||||||||||
2 |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 集中并网以外的风电站项目核准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附件第二条能源之风电站“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分别核准,其中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5〕110号)承接职能: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基础产业科 | 5日 | 20日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1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2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标准与核准一致。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29050 | 共同实施部门 | 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 | |||||||||
受理地点:县发改委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核准项目外企业备案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11号)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农业经济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社会事业科、基础产业科、服务业办 | 1日 | 10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1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 | ||||||||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11622 | |||||||||
受理地点:二环路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发改委窗口 | |||||||||
4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宛政〔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固定资产投资科、农业经济科、工业经济科、社会事业科、基础产业科、区域经济发展科、服务业办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项目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7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 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29050 | |||||||||
受理地点:县发改委 | |||||||||
5 | 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转报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第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上级发展改革委。”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固定资产投资科、工业经济科、农业经济科、社会事业科、社会事业科、区域经济发展科、以工代赈办公室、服务业办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中央预算内补助和贴息补助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要求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13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初审意见(不通过初审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7日 | |||||||
转报 | 4.转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 根据国家申报要求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后予以转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29050 | |||||||||
受理地点:县发改委 | |||||||||
6 | 办理由国家、省审批的国外贷款项目以及鼓励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第一条“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部分(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第二部分(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固定资产投资科 | 5日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5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初审意见(不通过初审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7日 | |||||||
转报 | 4.转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 5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收到上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通知后,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或将收到的免税确认书送达给申请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9229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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