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淅川县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看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淅川县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看管
服务收费的通知
淅发改〔2020〕163号
县内各公共停车场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临时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有效缓解我县“停车难、行车难”等问题,确保公共资源合理共享,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和《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南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宛发
改收费〔2019〕551号)等规定,通过对我县及周边县(市)停车场收费情况调查,经淅川县发改委集体审价委员会审议,现将淅川县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淅川县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看管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标准由发改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一)政府定价范围: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专用停车场;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的停车场(位);占用公共场地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
(二)市场调节价范围: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自建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非国有资源开办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专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免费提供临时停放服务。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临时停车场,车辆停放看管服务按不同车辆类型实行计次收费或计时收费。
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按两(三)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分别计费。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比照小型汽车收费。
(一)车型分类
小型汽车为2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中型汽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不含23卧)以下卧铺车;大型汽车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以上客车,23卧及以上卧铺车。
(二)收费标准
1、计次停车场收费标准
两(三)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1元/辆次;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小型汽车3元/辆次;中型汽车5元/辆次;大型汽车12元/辆次。
2、计时停车场收费标准
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两(三)轮电动车、两轮摩托车1元/辆;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小型汽车3元/辆;中型汽车5元/辆;大型汽车10元/辆。
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后:两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加收1元。以下车型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三轮摩托、四轮电动车、小型汽车加收1元/辆,中型汽车加收1.5元/辆,大型汽车加收2元/辆。
全天分白天时段(8:00—20:00)和夜间时段(20:00—次日8:00)。两个时段每12小时内,小型汽车最高不超过10元,中型汽车最高不超过15元,大型汽车最高不超过18元。全天24小时连续存放,小型汽车最高不超过15元,中型汽车最高不超过18元,大型汽车最高不超过20元。
实行计时收费临时停车场,必须配置合格的电子计时收费管理系统。
3、其它情况
按日、月、年为计费频次的临时停车看管服务收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临时停车看管服务费。
(一)进入计时收费停车场停留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以及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因紧急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时,城市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免费停车看管服务的。
四、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原淅川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淅川县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淅价〔20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淅川县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标准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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