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工作的通知
宛政教督办〔20
宛政教督办〔202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高新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工作的通知》(豫政教督办〔2022〕6 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条例》),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教育督导机构于2022年6月10日前,从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强化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督导条件保障等方面,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和盖章的PDF版发送邮箱changluli@163.com )。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配合省人大对《条例》落实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
油田教育中心参照执行。
联系人:牛万斌 63163605、185******6309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工作的通知
2022年3月21日
抄送: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教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中心,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社会事业局,油田教育中心,局直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豫政教督办〔202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具体行动,是立足我省实际,推进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迈进的法治保障。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固化,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法律支撑,更好地服务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局,制定出台《条例》意义重大。
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各类平台,对《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各方面参与的浓厚氛围,为《条例》实施打下良好基础。各地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带头学好《条例》,深入领会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和要求,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主动履行承担的教育职责,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证法规的顺利施行。全省教育工作者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学习《条例》精神同教育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同解决本部门本单位面临的各种困难挑战结合起来,同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做到学用结合、学用相长。
二要强化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督学队伍,是做好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保障。从我省现状看,部分市县没有配齐总督学和副总督学,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力量薄弱,不能满足越来越繁重的教育督导任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配齐总督学、副总督学,选优配强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督学,为教育督导发挥“利剑”作用提供有力的组织和队伍保障。
四要完善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教育督导机构于2022年6月底前,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配合省人大对《条例》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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