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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告

来源:河南省公务员局 发布时间:2014-08-28 17:43: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适应全省公安机关实战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决定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的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共计划考试录用人民警察1400名(具体招考单位、拟录用人数见附件1)。
    二、报考范围
    具有河南户籍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社会人员,具有河南户籍或生源地为河南、符合报考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按照有关政策应当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三、报考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报考省公安厅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9年8月29日至1996年8月29日期间出生);报考省辖市及以下公安机关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4年8月29日至1996年8月29日期间出生),其中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9年8月29日至1996年8月29日期间出生);报考特警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9年8月29日至1996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5.报考特殊技能类职位的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须具有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6.具有正常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特警职位的,还须符合招录公安特警的有关规定;
    7.具备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省公安厅职位的,须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须是我省目前在岗、截止2014年12月31日连续任职满3年的大学生村干部或我省招募的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
    (一)提交报名申请
    报考人员于2014年8月29日8:00至9月2日18:00期间登录
河南人事考试网 ,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选择“2014年9月河南省统一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提交报名申请时技术咨询电话:0371-66321973、66321991(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报考资格审查
    报名申请被接受的人员,可于提交报名申请1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看是否通过报考资格初审。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进行初审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者应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要求再次提交审查。
    (三)网上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初审的人员,于资格初审通过之后至2014年9月4日18:00期间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报考者准备银联卡,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存上足够缴费的金额)。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9月16日8:00至9月21日10:0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A4纸)。打印时如遇问题,与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371-66321973、66321991)。
    (五)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报名与整个考试录用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六)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除经批准免缴笔试考务费用的人员外,报考者按每人每科30元(三科共9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
    (七)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报考的,可免缴笔试考务费。拟免缴笔试考务费的人员,须在网上提交报名申请时注明情况,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4年9月3日、4日8:00至18:00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减免费用的手续。拟免缴笔试考务费的报考者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郑州市顺河路32号(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与未来路交叉口)。
    (八)各拟录用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录用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比例要求的,须相应核减拟录用人数;核减后仍达不到比例的,该职位不再招考,报考者可在报名工作结束后3日内重新选报其他职位,不愿重新选报的,退还所缴的笔试考务费。
    对于紧缺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招考比例。
    (九)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河南省公务员局网站 河南人事考试网 为本次全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专用网站,有关本次考试录用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进行发布。
    报考者关于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请向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和省公安厅进行咨询,有关咨询电话见附件2。
    (十)本次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报考者与拟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三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考试范围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公安专业科目的考试范围见《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3)。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2014年9月20日上午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测试申论;9月21日上午测试公安专业科目。
    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40%。
    根据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可划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六、面试、体能测评、特殊技能测试、体检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录职位人数的一定比例(拟招录人数为10人及以下的,按照1:3的比例;拟招录人数为11人及以上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的,笔试成绩达不到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
    应试者须在面试前进行面试确认。面试确认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等(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书原件。应试者是在职人员(含已就业的退役士兵)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应试者是我省招募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招考职位的,还须提供相应的服务证书(大学生村干部须查看省辖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省直管县(市)大学生村干部证明由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出具);报考特殊技能职位的应试者,还须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技能证书等(退役士兵可提供退伍证和原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特殊技能证明)。
    面试确认的时间、地点由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和省公安厅确定并通知应试者。
    逾期不参加面试确认的应试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应试者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应试者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后出现的缺额,由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确认合格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并领取面试通知单。
    所有参加面试人员,先组织进行体能测评。面试结束后,组织进行体检。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规定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参加面试。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实际参加面试的应试者人数形不成竞争的,应组织现有人员面试,应试者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面试缺考、弃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体检。
    对于报考特殊技能类职位的,可采取相应的测评办法测试特殊技能水平。特殊技能测试结论根据职位需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特殊技能测试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体检。
    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程序和通用标准、特殊标准进行。报考特警职位的,还须符合招录公安特警的有关规定。
    七、考察和公示
    体检合格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同一个职位出现应试者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也相同,则共同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政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造成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审核与录用
    公示结束后,省公安厅和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分别组织填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和有关表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核和录用审批手续。
    新录用的人员上岗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位最低服务年限协议书,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位报考人员注意: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和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任何以招警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2、报考前请认真了解招考政策和要求,仔细阅读公告,结合自身条件,慎重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报考。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河南省公务员局网站、河南人事考试网为本次招录专用网站,有关招录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上述网站发布,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报考人员请勿轻信其它自称公务员录用专用、招警专用等网站发布的信息,也不要通过这些网站进行报名,以免上当受骗。
    4、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不诚信行为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其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请在考录过程中保持畅通。
    附件:
    1、
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拟录用职位表
    2、 省公安厅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安局报名咨询电话
    3、 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4、 2014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拟录用职位专业类别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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