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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荆紫关镇 发布时间:2022-02-25 18:27: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淅川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
二、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环保、交通等部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将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各村(社区)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所有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切实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县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凡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一经发现,公安、应急、环保、交通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视情形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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