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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来源:九重镇 发布时间:2015-12-22 10:46:30 浏览次数: 【字体:

九发[2015]63

九重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相关村、单位:

根据《淅川县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搞好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水源地水污染防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和原则

(一)整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63条;

2、《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37383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43447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见附件3)。

(二)整治原则

1、依法整治、以人为本原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养殖场转产,扶持发展生态高效产业,鼓励开展生态养殖;对抗拒、阻挠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2、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原则。对禁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

3、责任明确、联合整治原则。各分指挥部、各村是本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及具体组织实施者;环保、国土、工商、畜牧等部门为执法责任主体,纪检、公安、法庭、财政、供电、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责全力配合。

二、整治目标

201512月底前禁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全部关停。

关停标准为:①畜禽清圈;②断水断电;③养殖主体设施拆除(养殖主体设施为:笼具、产床、限位栏、清粪系统、温控湿控系统、贮粪池、青贮池、猪圈、羊床、牛栏等);④养殖场及周围污染物清理干净。

禁限养区外整治目标:禁限养区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符合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612月底前取得环保手续,否则一律关停;在取得环保手续前严禁新建、改建及扩建,否则坚决予以打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1115日—20151119日)

1、召开会议部署。及时召开全镇动员会,成立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建立整治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明确各分指挥部及相关职能单位职责。

2、宣传动员。要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小册子,采取宣传车、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整治时限等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下发整治通知。环保、国土、畜牧等执法部门对全镇畜禽养殖场下发限期整治通知。

(二)禁限养区养殖场集中关停整治阶段(2015年11月20至2015年12月31)

在未关停前,各分指挥部、各村要督促养殖场建设必要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备,粪堆沤成肥及污水厌氧后存于贮存池内,用于土地消纳,严禁粪便污水直排入库入河。

在整治时段中,到期未关停的畜禽养殖场,由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县公安、检察、法院、畜牧、环保、国土、工商等执法单位参与,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养殖场责任。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惩;对失职渎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检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禁限养区外养殖场规范提升阶段(20151231-2016年1月31

1、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环保局负责做好对禁限养区外养殖场的治污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对禁限养区外的现有养殖场要逐场制定治污方案,负责督促养殖场配套相关治污设施,取得环评手续,做到达标排放。对逾期治污不达标和不具备治污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取缔。

2、以各分指挥部、各村为监管责任主体,在畜牧局的指导配合下,对禁限养区外的养殖场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决不允许发生新建、扩建现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21日至228日)

由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责任整治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禁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整治是否按要求全部关停;禁限养区外畜禽养殖场是否按有关规定取得环评手续,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及“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等。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查漏补缺,及时整改提高,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镇政府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具体组织,负责对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登记造册,并下发至各分指挥部、各村;各分指挥部、各村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关停,组织引导养殖场规范处理,畜禽养殖废料、畜禽粪便,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拒不进行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畜禽养殖场依法整治。

(二)镇畜牧兽医站是本次专项整治的牵头单位。负责上下联络,依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养殖场依照《动物防疫法》从严处理。

(三)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次专项整治的环保执法责任主体。对未执行环境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协调县环保局依法对违法畜禽养殖场取缔关闭,并负责制定养殖场治污方案、对禁限养区外养殖场的环评手续办理。对拒不关停的畜禽养殖场要协调县环保局,依法强制进行。同时,负责对关停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用地的审查把关,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镇工商所负责检查清理畜禽养殖场营业执照;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和畜牧部门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取缔。

()镇供电所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拒不关停的畜禽养殖场,实行断电处理。

(七)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场粪便还田、沼气建设技术指导,利用沼气建设项目,优先扶持进行治污设施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指导扶持转产的养殖场户发展其它产业。

(八)镇派出所负责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九)镇纪委负责查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村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养殖行为,对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广播站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对整治活动跟踪报道,记录关停过程,对违法案件公开曝光。

五、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按期落实到位,镇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指挥部,镇长贾杰任指挥长,人大主席杨新亮、党委副书记周玉山、主任科员邹清强、纪委书记杨金锋、综治办主任李淅波、纪委副书记张文朝任副指挥长,相关服务区书记、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派出所所长为成员,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导落实。在整治期间,镇纪委将会同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指挥部,开展多层面督查,一周一站队,一月一评比,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全镇。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推进,镇政府将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表现突出、如期完成任务的村及相应服务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配合到位的养殖场(户)按养殖数量、拆迁面积给予一定补贴;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影响水质安全的,将责成纪检监察部门跟踪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分指挥部、各村要对关停的养殖场加强监管,防止反弹。对出现反弹的养殖场,每恢复一个对村罚款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镇安监办要协调县环保局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养殖场从严处理,严防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死灰复燃。

附件: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法律政策依据

 

 

 

中共九重镇委员会

九重镇人民政府

20151116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法律政策依据

 

一、环保部门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欺。

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来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土地部门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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