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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老城法庭:粗心转账给“自己” 心存芥蒂法官“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01 08:42:53 浏览次数: 【字体: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这几年我一直对另外的“自己”转账造成钱财丢失的情况心存芥蒂,现在终于解决了,也了却了我的心结……”2024年2月23日下午,原告当庭领取了被告的案件款,并由衷感谢法官,对淅川法官公正办案,司法为民,高效办案表示感谢。

2020年1月21日,原告使用招商银行APP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向自己其他银行卡进行转账,在准备转账时系统自动出现“魏某,工商银行卡号****”,原告以为是自己的银行卡,便转账了10000元,因当时并不用钱,就未注意到账信息。后又分别在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6日分两次分别向“自己”转账7000元、5000元,当需要用钱时发现转账钱款并未到账。经查询才发现是转到同名的其他人银行卡内。为此,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司法机关,请求判决被告归还不当得利款。

 在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后,承办法官与被告魏某沟通,但是被告魏某表示与原告魏某并不相识,对其转账行为的发生也不知情,被告魏某自身也从事生意往来,银行经常有转账流水,对该3笔款项被告魏某始终予以否认,并对司法机关无端将其列为被告产生抗拒情绪。承办法官随后在耐心劝导、被告魏某才逐渐接受并虚心向法官寻求法律帮助、咨询相关法律条文,但承办人秉持着中立原则,不偏袒被告魏某,未向被告魏某透露案件细节,仅是将法律文书送达了被告,维护司法公正性。

 在庭审阶段,经过原告魏某与被告魏某双方答辩质证,法官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原被告各自的转出账目、转入账目进行了核算,经核查,原告魏某确实向被告魏某转账3笔钱款,但是其中第一笔1万元是在当时原告所在公司转错账的情况下转给原告,后原告又转给被告的账目,此笔账目不计算在不当得利款项中。经决算,被告魏某确认收到原告魏某不当得利款12000元。

通过法庭耐心解释,最终被告魏某当庭将不当得利款转给原告魏某,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最终案结事了。


终审:张锐(老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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