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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林业局社会服务公开承诺制度

来源: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5-27 10:59: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林业局社会服务公开承诺制度

1、充分发挥林业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林业技术服务、技术指导、造林规划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非法行为。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保险工作。

2、实施管理好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长防林等项目。搞好移民村绿化、通道绿化、城区绿化和景区绿化。对乡镇、村、组或个人提出的林业技术指导请求,三日内组织技术人员给予落实。

3、严格收费标准,所有林业规费,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标准,并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否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

4、公开办事程序,凡申办木材运输手续、林木采伐手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检疫证,手续符合规定的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路查木材运输车辆,货证相符的三个小时内放行,货证不符或无证运输的依照木材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但必须按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执行。

5、文明执法,林政、林业公安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文明礼貌,执行公务应出示执法证。

6、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并在一周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不准超过20天。

 

 

 县林业局首问负责制

 

首问负责制,即来电来访人员办理有关业务或咨询有关问题时,所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有解答、办理或联系相关股室不可推卸的责任。群众来访时,机关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要让群众多跑或白跑。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相应股室,让来访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对不遵守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理。

 

县林业局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外来部门、单位和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2、对外来部门、单位和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股室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3、各股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对承办事项必须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4、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在机关干部职工会上给予通报批评。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5、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外单位、部门和外来办事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局纪委、监察室投诉。对举报和投诉的事项,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与当年干部考核、晋级、评优等挂钩。

 

县林业局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我局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股室或哪位同志办理。

3、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股室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二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承办人应赔偿服务对象的往返交通费。

 

县林业局行政过错追究制

 

1、行政过错追究的主要内容

1)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

2)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3)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4)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5)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7)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8)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9)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10)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行政过错的处理

对于违反行政过错追究规定主要内容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县林业局投诉问责制

 

1、受理内容

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决定、规定、规章制度的行为。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擅自脱岗、不坚守岗位的。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办事人员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超过办结时限以及不按规定收费的行为。

工作人员不热情接待、作风粗暴、态度恶劣以及刁难、训斥、侮辱办事人员的行为。

没按规定将办事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公共场所公示的行为。

其他有关违反规定的情况。

2、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受理人员应认真受理、登记,经领导批转后开展调查核实,并视调查核实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投诉人实行保密制度。

办理时限:对一般性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应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

3、 投诉的处理

对接到现场投诉的,要及时落实人员到现场,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当场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限期答复的承诺;对收到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投诉,属受理范围的,要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查处理;不属受理范围的,视投诉内容予以存档或转有关股室处理。

对经调查投诉属实,工作人员确实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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