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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4-12-05 15:48: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县历史悠久,境内古树名木众多。但近几年来,擅自砍伐、移植、破坏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复建等因素,导致全县古树名木数量下降,古树名木资源损失严重。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县珍贵的古树资源,现就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古树名木不仅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而且也是气象、地质、林业等领域进行科学研究的活标本。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弘扬民族精神,普及林业及生态科学知识,增强人们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自觉性。

  二、要制定管护制度,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制。

县林业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已对全县的古树名木进行了细致普查登记,并逐棵悬挂了标识牌,注明了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树木编号、挂牌时间等信息,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配备了相应文字说明。凡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应逐棵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古树名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古树名木管护责任按隶属关系由各乡镇、各部门确认。对由于病虫害或人为因素造成长势较弱甚至濒于死亡急需抢救的古树名木,要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责成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特殊的管护方案,采取积极措施,精心养护培植,使其尽快复壮。

三、要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严禁倒卖、砍伐、损坏和擅自移栽古树名木。不准攀折树枝、剥损树皮和利用古树名木搭建各类设施,不准在树上钉钉、挂物和刻划。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建房,禁止倾倒有害废水废渣和排放废气、燃烧可燃物等一切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工程建设施工遇到古树名木时,要尽可能避让。确实无法避让需砍伐或移栽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林资发【2013】186号文件执行,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充分论证,并有稳妥可行的移植、保护方案后才能组织实施,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砍伐或移栽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的,要逐级上报批准。

四、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护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尽快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凡生长在旅游景区内的古树名木,每年要从旅游收入中划出一定的经费作为古树名木的复壮、病虫害防治等管护费用。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所属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实施严格监控,并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保护古树名木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因失职或不尽责导致所管护的古树名木损坏或死亡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故意破坏古树名木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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