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须知
按照政策规定,河南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工作于9月10日启动。您需要知道以下事宜: |
一、集中缴费时间 |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全省统一为:2023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 |
原则上不延长缴费期,请及时缴费,以免影响个人待遇享受。确需延期的,相关地市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将会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前提前发布通知或通告。 |
二、缴费标准 |
2023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 |
三、缴费渠道 |
为方便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作为征收机关,提供了线上线下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根据个人需要,自主选择渠道,为个人或家人缴费。 |
(一)线上缴费 |
1.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加关注,实名登录后,点击“服务”-“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办理缴费。 |
2.通过“支付宝”缴费。登录支付宝,搜索“社保缴费”,选择业务类型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
3.通过“豫事办”缴费。登录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点击“社保缴费”,完成认证后,选择业务类型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
4.通过“河南税务”APP缴费。安卓手机应用市场或苹果商城搜索“河南税务”APP下载并登录后,找到“办税”模块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
5.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缴费。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找到“社保费申报”模块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
(二)线下办理 |
1.大中专学生原则上通过学校集中缴费。 |
2.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集中代办点通过河南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缴费。 |
3.偏好银行缴费的居民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有代收资质的12家商业银行网点(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或通过银联(云闪付、全民付等)办理个人缴费。 |
4.还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缴费。 |
四、注意事项 |
(一)关于参保缴费 |
1.未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缴费前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
2.缴费时缴费人须认真核对参保地信息无误后再缴费。若发现与当前参保地不符,请前往当前参保地社区或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信息确认后再办理缴费,以免因信息有误影响待遇享受。 |
(二)有关待遇享受政策 |
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等待期后至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持本人有效证件就医可享受住院医疗、 门诊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等待遇。 |
第十条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按规定发生的属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40万元。 |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按病种付费和定额补偿等另有医保支付政策规定的除外)。 |
(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 |
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500元;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600元,市级(三级医院)为1200元;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2000元;省外为2000元。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
(二)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 |
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支付比例200-1000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为75%;1000-2000元为80%,2000元以上为90%;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合规费用支付比例500-1500元为63%,1500-5000元为73%,5000元以上为85%;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合规费用支付比例600-3000元为55%,3000-6000元为65%,6000元以上为75%;市级(三级医院)合规费用支付比例1200-4000元为53%,4000-9000元为65%,9000元以上为75%。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合规费用支付比例1200-5000元为50%,5000元以上为70%,省级(三级医院)及省外合规费用支付比例2000-9000元为50%,9000元以上为60%。对80岁以上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
中医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宛政[2019]32号文件规定,对市域内二、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人,城乡居民医保中医药诊疗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10% -20%,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不低于最低标准)。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
(三)门急诊费用 |
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级别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急危重症患者经急诊抢救留观之后不间断收治住院治疗的,应将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收费项目记录在本次住院的临时医嘱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20%。 |
第十二条 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项目包括门诊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药和门诊重特大疾病。 |
(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开展基本药物零差价的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高校校医院(医务室)门诊就医,门诊合规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封顶线为300元,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两病”患者在门诊统筹年度限额用完后,高而压患者年度增加150元限额,糖尿病患者年度增加170元限额,若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则年度增加200元限额。增加限额部分的合规费用按50%比例支付。 |
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 村(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照总额预付、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卫健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拨付。 |
(二)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特药待遇 |
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的病种。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门诊特药是将用于治疗癌症、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较高、适于门诊治疗的国家谈判药品作为门诊特定药品。门诊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特药医疗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
各地市具体事宜,请以各地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发有关的通知、通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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