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我镇于2024年8月6日对朱国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续建房屋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蹬镇罚决字〔2024〕第006号),于2024年8月30日对此案审查研判过程中,发现此案处罚主体认定不明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镇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蹬镇罚决字〔2024〕第006号)。
我镇将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朱国祥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
马蹬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终审:彭海玲(马蹬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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