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民字[2018]15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淅民字[2018] 155号
淅川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市、县巡视组反馈意见及上级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汇总,请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补充
(一)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超过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二)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形
凡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恶意转移本人财产及收入的;
2、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拒绝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查询委托书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或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6、家庭成员拥有(含名下有机动车登记记录)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7、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8、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9、家庭成员实际资产或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10、按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规范
(一)诚信承诺制度
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及就业和家庭财产收入等真实情况,并授权民政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或违反诚信承诺内容的,无条件接受民政部门给予的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处罚,并记录在档案中作为审批低保的重要依据。
(二)近亲属备案制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河南省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报表》。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对备案的人员逐一入户调查。低保公示时应将近亲属备案情况在表格的备注栏里进行备注。备案人员包括县、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三委”成员。备案人员要通过村、乡、县逐级 上报,备案工作一年一次,无论是否变化,每年年底前需重新填报并汇总上报。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民主评议制度
乡镇(街道)评议前要成立由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的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前,随机抽取三分之一以上单数代表参加。村(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前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会议要由乡镇民政干部主持,并邀请县、乡分管低保等有关人员列席监督。在进行民主评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①宣讲低保政策;②宣读评议程序;③介绍申请对象家庭情况;④申请对象陈述申请理由;⑤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调查人进行质询;⑥投票表决;⑦宣布投票结果。民主评议结果必须进行张榜公示让广大群众知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程录像。
(四)永久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确保救助金发放公平、公正的核心环节,各乡镇(街道)要加大政策公示和救助对象公示力度。一是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包括政策公示和低保对象公示两种,其中:政策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低保的救助条件、保障标准、申请程序、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救助金领取方式等。低保对象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的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享受金额、致贫原因、批准时间、家庭住址等项目,并公布县级民政、监察、信访部门监督电话。二是分层次公示。县民政局对低保政策进行长期公示,并在民政局网站或政府网上公示;乡镇(街道)公示低保申请流程、各村低保对象人数和监督举报电话;村(居)委会公示低保对象详细信息。三是明确公示对象和地点。公示栏要统一形式、规格、内容,设立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能够经受日晒雨淋,确保公示内容长期保存。对拟新增对象,应根据低保相关操作程序和公示要求进行三榜公示,最后一榜公示由基层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干部亲自到村(居)委会张贴,确保公示名单与低保金发放名单一致,不能有遗漏。四是对公示情况建立电子相册乡镇(街道)要对各村(居)委会公示情况进行拍照,照片中要有参照物,统一建立电子相册后储存电脑备案,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各县民政局要坚持新增对象信息不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不予审批的原则。
(五)信息比对制度
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准确核算和掌握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从而有效遏制申请对象通过伪造证明,隐瞒家庭收入信息,骗取救助待遇的现象。
(六)动态管理制度
各乡镇要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乡镇(街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区民政局上报低保对象变动记录。县区民政局根据上报情况对已重新就业、已领取养老金或死亡的低保对象及时清退,停发低保金,并在档案上进行停止、变更登记;对新增贫困家庭,根据保障条件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同时要及时与公安等部门协调比对低保家庭人员变化情况。
(七)不定期入户核查制度
不定期入户是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个重要举措。乡镇要经常组织不定期入户核查工作,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到低保对象家中,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院证明、残疾证、低保证、参保证、存折等,详细查询低保对象收入状况,客观评估经济条件,严格落实“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在核查表上签字。
(八)主动发现制度
各乡镇要建立主动发现制度,一是充分利用扶贫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及村(居)委会等了解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主动宣传低保救助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做好低保申请工作;二是及时上报死亡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三是发现“人情保”、“关系保”等及时上报县民政局予以清退。
(九)档案管理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其中审批类包括:低保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个人书面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住房(无房)证明、学生在校证明、已婚子女户口薄复印件、已婚子女家庭收入证明、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个人诚信承诺书、家庭财产申报书、民主评议记录、三榜公示记录。日常管理类包括:县级民政部门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低保对象花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低保资金拨付凭证、发放领取花名册;低保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材料;低保信息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在日常工作中,县、乡两级要建立低保对象的完整档案;村(居)委会要建立低保对象名单、民主评议记录、对象调整记录等档案。如基层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和交接人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双方需当面认真清点,做到移交淸册中的档案数量与实际数量一致,同时提交“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十)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如在救助对象审核审批中存在优亲厚友、隐瞒不报,挪用救助金和虚报冒领、骗取救助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作出书面检査、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发现后立即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救助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单位或个人为申请低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责任追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对村(居)委会从事低保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纪委启动追责程序;对县、乡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主管部门 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程序;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018年12月4日
淅川县民政局 2018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5份)(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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