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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民政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2023年版)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1-15 14:33:3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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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民政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126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批准筹备证明文件,对不予筹备登记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登记后依法开展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126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的章程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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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后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后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5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审批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办公室4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查。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判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6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6公开募捐资格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7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名办37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8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名办37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9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不收费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10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 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 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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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到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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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 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三十三 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 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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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到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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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 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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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到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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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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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到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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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 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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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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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 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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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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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 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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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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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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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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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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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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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殡葬管理办公室522不收费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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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行政处罚立案立案责任:对检查或接到举报违反《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名办522不收费
调查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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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1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 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3.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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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2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3.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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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 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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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3.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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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行政强制催告1.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不收费
决定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执行3.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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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63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低保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8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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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41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临时救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51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7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1.[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2.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对于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应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按退休处理”。
     3.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抓紧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工作的请示报告》中办发[1981]1号第五点“起义、投诚后资遣回乡的人员中,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够五保条件的,可由其所在社队按农村五保户待遇,所在社队有敬老院的,也可以入院;不够五保条件而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按困难户对待,由所在社队予以扶持、补助。所在社队经济供给或补助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救济。对其本人可按稍高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予以照顾”。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特困人员识别、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杜绝违背政策、违反程序、扩大范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21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养老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82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8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63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社会事务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51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2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实行24小时接待救助制度,甄别、建立救助档案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2.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社会福利中心11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对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做好入站接待服务。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做好入站安检登记,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受助人员做好寻亲服务,帮助其及时返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056316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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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0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2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低保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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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63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低保股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51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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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2老年人福利补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行政给付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11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并及时拨付资金。养老服务中心
事后监管4.事后监管责任:对老年人福利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51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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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居住在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6.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7.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社会事务股63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34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撤销收养登记【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6.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7.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社会事务股63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35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各乡镇民政服务机构21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社会事务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51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6慈善组织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37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孤儿认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事务股2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518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婚姻登记中心
38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婚姻登记中心11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并签名。
决定3.决定责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
送达 4.送达责任: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并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10017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婚姻登记中心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39建设经营性公墓(塔陵园)审核上报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批准。”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殡葬管理办公室

不收费
审查2.初审责任:经县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材料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查。殡葬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
决定3.决定责任:省民政厅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合格的,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省民政厅
送达4.制作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6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0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名办公室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送达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事后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地名办公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1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三条:“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名办公室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命名、更名的审查建议。
送达4.上报责任:将审核意见上报送市政府。
事后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2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4门牌号码的编制发放《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名办公室

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十四条);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统一编制号码。
送达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5慈善信托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5.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27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进行备案。
送达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9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6养老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服务中心11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勘查。
决定3.决定责任:经材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送达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
47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1.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2.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2.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名办公室220不收费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1.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向县政府提出是否进行备案的建议。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923706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7-69212146
受理地点:淅川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民政窗口、10楼民政局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终审:梁佳(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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