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我县困难企业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对我县困难企业管理的意见
根据省市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我县分别于2020年4月、6月认定了二批困难企业,共161家。通过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极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县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减轻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有效保障了困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一年来,发现存在着认定门槛过低、极少数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没有纳入、存在基金防控风险等问题。现按照对困难企业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按期调整、动态监管”的管理要求,结合市直及外县的作法,为加强我县困难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实行的《河南省人社厅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19〕22号)》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确实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再相应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的纪要精神,实施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困难企业认定实施方案,重新认定困难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161家困难企业,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
三、2022年重新开展我县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小组(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统一制订实施方案,统一组织,统一下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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