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编办[2016]30号附件1 淅川县水利水保局行政职权目录
附件1
淅川县水利水保局行政职权目录
(共61项)
一、行政许可(共8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取水许可审批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5、河道采砂许可
6、水利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8、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46项)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3、在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4、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5、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7、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9、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10、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1、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或者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1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1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14、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15、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16、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18、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1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20、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1、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22、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23、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24、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或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2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26、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27、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28、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29、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30、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
3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32、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
33、个人少量自用采砂未在指定地点进行的
34、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
35、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
36、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
37、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
38、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39、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
4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的,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
4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未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未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施工未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的,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
42、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未事先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43、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44、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45、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46、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1项)
1、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逾期不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强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6、强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工程设施
7、强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8、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9、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10、紧急抗旱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证明
11、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征用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水资源费征收
2、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3、水土保持补偿费
4、河道采砂管理费
五、行政检查(共14项)
1、水事违法行为检查
2、河道采砂检查
3、水土保持检查
4、计划用水检查
5、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6、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
10、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11、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12、抗旱检查
13、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1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六、行政确认(共1项)
1、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七、其他职权(共21项)
1、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3、开工报告备案
4、投标招标备案
5、项目法人组建备案
6、法人验收备案
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8、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审核
9、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10、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1、抗旱预案审批
1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3、对在抗旱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4、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方案及变更的审查
15、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审查
16、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审
17、水利规划执行情况检查
18、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19、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20、水资源调度
21、水资源费项目实施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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