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我局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执法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我局职权范围、由我局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投诉电话:0377-69236116。邮箱:xcfx******116@163.com。办公地址:淅川县东风路441号
第五条 我局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调查终结后,我局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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