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27)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27)。
01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修武县竣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编码相同,均为6012767GHIJK569A和352F3031,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
经对该公司2023年7月31日运营以来出具的所有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进行逐一排查,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该公司负责人闫某某为提高营业收入,对外宣称“所有车辆检测全部包过”,购买OBD作弊器交给检测员薛某等人,在车辆因OBD故障无法通过检测时,使用作弊器生成虚假的车辆OBD信息,帮助故障车通过检测;在对无OBD车辆进行检测时,将转速检测仪吸附于检测线旁电风扇罩表面,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人为干扰检测数据。
经统计,该公司出具的3111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使用OBD作弊器检测,OBD控制单元CAL ID的CVN编码完全相同,涉及检测费用310630元;出具的1388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使用电风扇转速代替发动机转速,发动机转速为恒值,涉及检测费用136080元。
02
查处情况
修武县竣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和电风扇等装置,修改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8月26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对闫某某、薛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03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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