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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来源:盛湾镇 发布时间:2018-05-20 22:45:30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大农民朋友们,我镇2018收已开始,季秸秆禁烧工作随之全面启动,焚烧秸秆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认真搞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因秸秆焚烧或乱堆放而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镇容村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可以实现秸秆还田提高土壤肥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省市县镇文件有关规定,现就秸秆禁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即日起,我镇要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建立“镇督导、村落实、户联防”的禁烧机制,强化镇、村、组三级网格管理主体责任,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包地块”的三级网络管控体制,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4小时不间断巡查,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监管体系。要在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在镇村公路两侧堆放秸秆。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焚烧、乱抛乱放秸秆,收割机具必须低茬作业并加装粉碎装置,机收留下的秸秆必须做到随时打捆移田,按村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隐蔽堆放,严禁在田间、地头、路旁、沟渠、坟头随意乱堆乱放秸秆。秸秆禁烧工作期间,镇党委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凡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发现焚烧秸秆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农作物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和市县相关文件规定精神,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或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镇域范围内发生的第一例焚烧秸秆行为,坚决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到位,并公开曝光,形成威慑作用。

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加强对秸秆焚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美丽幸福新盛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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