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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寺湾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寺湾镇 发布时间:2023-07-28 16:23:30 浏览次数: 【字体:

直各单位:

寺湾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寺湾镇人民政府

                                    202336日


寺湾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南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调研用车是指用于保障工作调研等集体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部门,用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动车辆。适用范围:安全、国土、环保、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卫生防疫、人防、城乡建设、防汛抗旱、物价、市场监管、节能、农业、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负责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负责推进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标准体系,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核定情况相互抄送。

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党政机关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适时核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新设立及整建制调整或撤销单位的车辆编制,即时核定或撤销。

第三章  标准管理

  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标准:乡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行政执法用车参照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第四章  配备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列入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评体系。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经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商务车、机要通讯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十  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定编、配备。

第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务用车在党政机关范围内调剂、划转,经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凭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机动车登记变更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手续存档。

第十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和接收车辆,没有核定车辆编制的单位,不得申请配备车辆。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规避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所须履行的程序。

车辆购置审批程序:

申报。需购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交购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性质、人员编制、车辆编制、实有车辆、购车依据、拟购车辆类型、数量、价格、排量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县级党政机关的购车申请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其下属单位的购车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审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受理购车单位申请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配备更新规定的,经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列入本年度配备更新计划。

备案。购车单位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审批表、注册凭证原件,购车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公车标识照片复印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资料报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统一配备。各级机关每年根据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车辆现状、工作需要等情况,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每年按照编制预算有关要求,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状况包括车辆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及性能等及机关工作需要,编制本级机关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及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 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本级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十八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车辆购置预算安排,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六章  使用管理

十九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选择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实物保障用车的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公 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逐步实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信息化、标准化建设,逐步将单位信息、车辆档案、车辆编制、车辆购置、车辆处置、服务保障和经费使用等信息纳入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督管理效能。

第二十  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是由财政全额供给保障运行维护费用的编制内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用于保障党政机关机要、应急、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预约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由本单位用车联络员负责登录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管理帐号提出用车申请。

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负责派遣车辆和驾驶员,并将派遣信息迅速及时地反馈用车申请单位,驾驶员按调度指令到达约定地点。

第二十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即按省统一标准字样、颜色、位置、尺寸等进行喷涂,实行标识化管理。

“公务用车”标识不得擅自更改、损坏,确因老化、破损、污染无法正常使用的,应重新喷涂。凡不按规定喷涂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公务用车”标识设有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监督举报线索进行汇总、移交。

第二十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ETC及车载定位设备的安装、维护使用,纳入省公务用车“一张网”管理,并确保车载设备时刻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  公务用车注册登记10个工作日内,应当落实“公务用车”标识喷涂、ETC及车载OBD定位设备的安装。

第二十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各单位用车前须登录河南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填写“用车申请”提交主管科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使用情况主管科室审核、审批通过方可出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登记公务用车使用信息,作为公车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要明确公车分管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统一管理。

驾驶员一律填写“用车申请”登记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县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的,须与本单位主管科室联系得到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除公务活动外,严格实行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含双休日)所有车辆一律在本单位集中封存停放制度,乡镇车辆可明确乡镇政府或县直单位两个停放地点。车钥匙明确专人管理。特殊情况可就近在其他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院内停放。

节假日期间确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的,严格审批手续,并先行填写“用车申请”提交主管科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使用情况经主管科室审核、审批通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再用车,驾乘人员全部在用车申请上签字、加盖公章。

用车单位主管科室整理“用车申请”及相关资料自行备案接受监督检查。节假日期间,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或值班人员调度使用,严禁用于与值班无关的事宜。

二十七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车辆加油,主管部门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定点加油。主管部门负责加油卡或其它有效监管的方式加油,主管部门负责加油卡的保管及副卡发放登记,谁领用谁负责,限定车号,一车一卡,加油卡对应车号加油,设定密码,不得对私家车或其它车辆加油。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车辆的油量,及时补充,确保车辆的返回。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主管科室批准,及时带发票回单位报销。加油卡若有遗失要立即报主卡管理人员,予以挂失处理,否则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损失责任。

车辆维修,驾驶员要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有故障要及时汇报并填写派修单,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车辆修好后,由主管部门与驾驶员逐项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车辆保险和年检,应在指定保险公司及时办理车辆保险,主管科室应对车辆保险、年检日期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安排购买保险及年检事宜。

二十八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二十九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名义占用、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个人的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统一规范的管理原则处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对拍卖、报废车辆应及时办理过户及注销手续。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拍卖处置车辆的公务用车标识的清除和车载定位设备的拆除,督促落实拍卖、报废等车辆过户及注销手续的及时办理。

第三十  公务用车旧车处置程序:

封存停驶。车属单位将车辆封存停驶,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正副本、购车凭证、交强险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备齐,并消除车辆违章

移交车辆。车属单位按照“一车一档”的办法,将车辆及相关档案资料,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并办理移交手续。

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封存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根据鉴定评估情况及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分类处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鉴定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拍卖或报废处置。

第三十  公务用车处置完成后,党政机关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处置备案或登记变更手续。

第八章  租用车辆

第三十  党政机关所属车辆及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不能满足公务出行保障需要时,可以租用车改政策中明确的基本或社会化平台车辆。

第三十  应遵循节俭、高效、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用车辆。

党政机关租用基本或社会化平台车辆保障公务出行时,应纳入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坚决杜绝各类变通、逃避公务用车监督的违规行为。不得采用长期租用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单位车辆;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汽车。

第三十  租用车辆,应当先审批后租用。凡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应当一事一批,填写租用车辆审批单用车单位拟定协议价格

三十七  租用车辆费用由用车单位按照国库统一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低于车改前公务交通经费支出总额。

三十八  严禁在租用车辆费用中虚列、变通报销其他费用。

第九章  监督问责

三十九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制度和程序,发现并督促纠正违规问题,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镇纪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十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规审批不符合更新条件更新公务用车的;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违规进行车辆注册变更登记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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