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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关于确认市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09:52:0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经确认的市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科学技术局、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民政局、南阳市司法局、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南阳市水利局、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南阳市商务局、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南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南阳市审计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市统计局、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阳市医疗保障局、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阳市金融工作局、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南阳市林业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南阳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南阳市国家保密局(南阳市密码管理局)、南阳市档案局、南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南阳市新闻出版局。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执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南阳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终审:李均(寺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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