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点:淅川县北区行政审批大楼13楼
单位负责人:严国良
联系方式:0377-69212954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淅川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24〕16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淅川县畜牧局、淅川县乡村振兴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淅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淅川县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淅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淅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淅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委农办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均兼任县委农办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县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中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县。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县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第六条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农业综合执法。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措施。参与涉农的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全县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性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拟订乡村振兴帮扶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帮扶、结对帮扶、对口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和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的分配建议方案,并履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指导开展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粮食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建立我县粮食安全领域工作协调机制。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全县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拟订全县种业振兴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拟订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革命老区建设与发展。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中共淅川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4.与县林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二)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机关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协助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负责由县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统筹协调重大农业违法案件査处、跨区域执法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审批综合办理工作,开展涉农“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政策改革与发展规划股。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统筹研究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实施的政策建议;组织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推动全县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场体制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
(四)计划财务股(审计绩效股)。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和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的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财政及基本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内部审计工作;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五)粮食与经济作物股。拟订全县粮食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农情信息的监测与发布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相关工作;组织农作物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拟订全县经济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发展,指导经济作物重大技术推广;组织开展经济作物生产信息调度分析。
(六)畜牧股。拟订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负责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和行业统计工作;拟订全县奶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奶牛遗传改良、奶畜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
(七)兽医股。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检疫、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兽医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负责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及资金储备工作。
(八)饲料兽药股。拟订全县饲料行业、兽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预警,负责饲草饲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饲料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指导饲料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饲料工业统计工作;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兽药质量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畜禽屠宰管理股。拟订全县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畜禽屠宰技术鉴定活动。
(十)资源利用股。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负责推动种养循环产业发展;承担发展节水农业相关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股(市场与信息化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和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承担培育地理标志农产品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展会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十二)水产股。拟订全县渔业发展规划;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组织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乡村振兴指导股(乡村产业发展股、乡村建设促进股、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乡村特色产业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园区建设;承担乡村帮扶特色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工作;承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和减贫领域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贸易促进和产业损害调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和合作交流相关事宜;负责农业外资项目管理工作。
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
参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十四)农村合作经济股。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开展农经统计有关工作;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十五)帮扶股。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组织起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域帮扶政策,指导脱贫项目资产管理,配合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驻村帮扶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推动革命老区帮扶和乡村发展。
(十六)督查考评股。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上级检查、巡视巡察、审计及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整改。
(十七)科教人事股。承担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业农村科研、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管理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业教育和高素质农民培育;参与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和教育培训工作;受委托承担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牵头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十八)种业农药管理股。拟订全县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农药生产、登记、经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风险监测与评价、农药行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
(十九)农业机械化管理股。拟订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农机作业安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
(二十)农田建设管理股。拟订全县农田建设中长期规划、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发展规划,承担相关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承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有关工作。
第九条 淅川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21名(含总农艺师1名)。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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