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第十届四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淅房管〔2020〕28号 签发人:范力宾
办理结果:B
刘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对物业的监管
您建议“强化对物业的监管,要向居民全方位宣传按时交物业费的必要性,提高居民的物业管理意识。两镇两办及社区要配合好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资质的审核和把关,严格要求物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及乱收费行为,必须吊销其执照,注销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对此,我局将充分发挥职能,严格按照《南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实行)》规定,严格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物业公司、物管人员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降低其物业服务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协调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2019年8月5日,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淅川县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淅政办〔2019〕49号),明确了责任分工和有关规定,我们将严格按照此办法,积极协调两镇两办,共同做好对县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二、关于物业管理公开化
关于您提出的“物业管理公开化,小区内建立宣传栏,明确物业管理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等。让业主了解自己作为消费者所具有的权利、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让业主真正感受到自己是最大的受益者。物管公司要定期举行业主座谈会,多听取业主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各小区可以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缴纳费用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目前,在我县经营的十余家物业企业均实行的包干制,对于实行包干制的企业,盈余和亏损都由其自行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此类物业企业必须对外公布相关内容,但我们将积极督促这类企业主动向业主公布,做到公开透明。
三、关于部门监管乏力、缺少手段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充实物管力量,参照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模式,成立居民小组。为社区委员会下的常设机构。居民小组工作人员不由业委会主要成员担任,享受兼职补助。建立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四级联动”工作机制。”的建议,目前在我县光明社区已经有了成功案例。2016年至今,光明社区已安置易地扶贫搬迁户1438户5782人,为了管理好这个规模大、人员多的小区,光明社区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成立了“社区干部+楼管员+物业人员+业主”的四级联动服务模式。每一栋楼从业主中选聘一位业主做楼长,负责本栋楼宇的业主和物业企业的沟通、日常信息的发布及矛盾纠纷的调解等工作。特别是在今年初抗击疫情期间就充分发挥了这一个优势,在镇政府、社区、物业、业主之间搭建信息桥梁,使各方沟通畅通无阻。下一步,我们将在其它小区推广这一先进做法。
感谢您对我县物业服务行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积极采纳您所提出的建议,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不断优化服务水平,为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2020年10月30日
分管领导:朱丙钧139******0180
办理人员:闫金锋137******6967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3份),县政府目标督查科(1份),委员所在的乡镇政府(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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