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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几个问题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1-06 10:14:30 浏览次数: 【字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门设定了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单位内部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以及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应该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责任追究的内涵

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1、追究的主要是领导干部。

2、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

3、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4、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不是违法违纪的当事人,但对所发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意义

实行责任追究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环节和保障手段,也是从严治政、建设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必不可少的制度。有权必有责,近年来“问责制”已逐渐为人们所熟悉,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多位中高级官员在山西襄汾溃坝和“问题奶粉”等重大安全事故中因问责而辞职或被免职。

问责制度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建设责任政府力度的不断加大,官员的“非正常下课”现象会不断增多。即便是有些问题不是领导干部造成的,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责任划分

①直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接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②主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③重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问题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2、追究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分二个层次:

一是针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追究: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2)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3)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4)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5)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6)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二是针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追究: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3、谁来追究:《条例》明确规定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实施。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1、追究方式主要有两类。

党政纪处分类。党纪处分(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类:主要包括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在工作实践中,对违法违纪直接责任人(当事人)多采取党政纪处分的手段,对造成违法违纪负有领导责任的(间接责任人)多采用组织处理手段。

其中,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后,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不可否认,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减少工作中的敷衍塞责和渎职失职现象,比有职无责、权责不等状况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责任追究毕竟是一种“亡羊补牢”之策,并不能改变失责的事实,也不能挽回因失职失责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仅有责任追究是不够的,还需要关口前移,使每个承担责任的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从根本上明确责任量是什么,责任在哪里,切实提交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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