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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政办【2020】1号文件政策解读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3 10:33: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淅川县畜禽养殖区范围调整方案》的

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9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9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部署禁养区调整划定工作。紧接着,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开展禁养区划定排查整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

二、划定要求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调办〔201856号)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淅川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

1、淅川县城市建成区。

2、荆紫关镇规划区、寺湾镇规划区、西簧乡规划区、毛堂

乡规划区、上集镇规划区、金河镇规划区、老城镇规划区、大石桥乡规划区、滔河乡规划区、盛湾镇规划区、仓房镇规划区,厚坡镇规划区、九重镇规划区、香花镇规划区、马蹬镇规划区.

(三)规划的各类工业园区

1、县城工业园区。

2、香九厚工业园区。

()自然保护区

1、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恐龙蛋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风景名胜区。

()淅川境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保护区。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四、其他说明

1.本方案中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2. 20157月印发的《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修订版)》同时废止。

五、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所有已拆迁、停养的规模养殖场不得复建和复养,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

 

原文链接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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