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8-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02-26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2018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8〕4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2日
淅川县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实 施 方 案
为保证我县煤改气(电)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立即开展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自查的紧急通知》(豫建明电〔2018〕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和加强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部署,以遏制重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对辖区内煤改气(电)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排查,查找漏洞、消除隐患,切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县所有煤改气(电)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具体检查内容
本次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方面。煤改气(电)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编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违反规定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工程设计方面。煤改气(电)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是否依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纸上加盖图章和签字等。
(三)施工、监理方面。煤改气(电)项目工程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产品、设施方面。煤改气(电)项目所选用产品是否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公司提供,用户设施的选材、安全间距等是否具备安全使用的条件。
四、任务分解
(一)发改委负责督导燃气企业对燃气工程进行验收。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如果没有进行过验收,要马上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二)住建局负责燃气企业是否具备燃气经营资质,是否符合现行燃气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是否存在运行、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督导燃气企业做好专项整治的落实工作,对于没有投入使用的工程必须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负责煤改气(电)工程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是否有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环保局负责查验煤改气(电)项目排放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四)质监局负责煤改气(电)项目所使用的产品、设施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我县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县长刘九利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以及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淅川县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别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同志专门负责煤改气(电)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二)做好整改落实。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管职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要结合《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煤改气”“煤改电”设施安全运行和安全使用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17〕105号)内容,将“煤改气”“煤改电”项目工程质量“回头看”工作和本次煤改气(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隐患排查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逐一整改,对工程验收不合格、隐患整改落实燃气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排查整治工作,坚持建管并重,及时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健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监管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煤改气”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四)严肃责任追究。检查过程中,对于查出的问题,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顶格处理,在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依法关停;发现有行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瞒报、漏报或故意包庇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并进行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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