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8-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06-04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2018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财政监督检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淅政办〔2018〕10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财政监督检查违规违纪
行为处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财政监督检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
淅川县财政监督检查违规违纪
行为处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纠正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工作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给予处理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给予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成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可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三)属于挪用项目资金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被检查单位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属于原始票据不合规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给予罚款,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给予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属于未经政府采购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给予罚款。
(七)属于私设账户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被查单位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八)其他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工作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个人的行政处分,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八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工作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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