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0-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0-12-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淅政办〔2020〕10号 | 所属主题: | 2020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办〔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日
淅川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县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周转资金难题,防范和化解金融违约风险,规范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是:淅川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淅川支行、邮储银行淅川支行。使用和管理的原则:贫困户申请、银行支持、部门联审、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设立淅川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设在淅川农商银行,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管理,县财政局会同监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县财政筹集首批资金300万元注入;②资金池资金产生的增值收入。
第四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县贫困户方可申请:①无因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信用级别保持在A级以上;②发展产业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③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
第二章 管理和运营
第五条 成立淅川县金融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人行淅川支行、银保监组、扶贫办及合作银行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的风险防控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督促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回收。要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使用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双方每月核对账户资金使用及余额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2、县财政局。负责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算,指导和监督合作银行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3、县扶贫办。负责审查确认贫困户基础信息,做好数据统计上报,会同金融服务中心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4、人行淅川支行。负责对合作银行引导续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贫困户的相关金融政策。
5、县银保监组。负责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督导合作银行履行合作约定。
6、合作银行。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合作协议,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安全。
第六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重点支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金融扶贫小额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贫困户。同一笔贷款只能使用续贷应急周转资金1次。
第七条 对通过申请、审批等程序的贫困户,合作银行要与其签订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借款协议,及时将贫困户所借的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划至贫困户的贷款账户,并于当日收贷。
第八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单笔使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实行无偿使用。
第九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的支付和回收实行封闭运行,必须保证当日返还。合作银行应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及时将贫困户借用的续贷应急周转资金足额划转至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作为支持贫困户续贷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他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由贫困户自愿申请,村金融服务部、乡镇金融服务站初审后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交办合作银行审批和具体办理续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与贫困户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
第十二条 申请。贫困户在贷款到期日前30日内,征得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同意续贷及续保的认可后,填报《淅川县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向所在村金融服务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及资料,出具承诺周转金进入借款账户后不得转移并同意账户冻结的承诺书,及续贷资金用于归还其使用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受托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确认。村金融服务部收到《淅川县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和续贷申请资料后2日内,经初审把关后,在《淅川县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续贷意见。如同意续贷,由村金融服务部向乡镇金融服务站推荐,乡镇金融服务站签署同意意见后在2日内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汇总批准后于2日内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十四条 审核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作银行在收到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批准的《淅川县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后,审核相关资料,对是否同意使用周转金进行审批。若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将安排计划反馈给贫困户。
第十五条 办理相关手续。贫困户要与合作银行签订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签订后,合作银行应在3日内将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发放到贫困户账户。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合作银行不履行续贷承诺或未按约定保证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在银行和农户账户封闭安全运行,要承担应急周转资金损失风险责任,并在全县予以通报,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县政府各类扶持、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
第十七条 对骗取、挪用或逾期不归还周转资金的贫困户,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调查,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向贫困户追偿,并将其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淅川县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淅川县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续贷应急周转资金
审 批 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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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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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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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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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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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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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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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配偶(关联人)签字(指模) |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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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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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已知悉淅川县金融扶贫工作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以及贷款周转金使用办法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承诺按规定还款;若失信或违反定,自愿接受惩戒。
申请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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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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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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