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0-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0-12-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淅政办〔2020〕23号 | 所属主题: | 2020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工作的意见
淅政办〔202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工作,加强复垦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工作
(一)明确规划设计和验收标准
1、为便于对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地块的管护和利用,拟选地块原则上必须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且不能在农村居民点(村庄)中间。
2、拟实施地块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空闲地部分,应为“三调”成果中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集体建设用地)。
3、若拟选地块在农村居民点(村庄)中间,验收合格面积不低于3亩、地块形状相对规则的,可予以验收通过。本项规定2020年12月31日后自行失效。
4、规划设计应以现状或影像图为准,参照“三调”成果确定。
(二)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实施程序和验收标准等其他要求,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奖补资金发放
拆旧复垦土地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通过后,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向相关乡镇兑付奖补资金。没有通过备案的,只计任务数。
二、加强对复垦地块的管护利用
(一)范围和对象
1、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地块(A类宅基地复垦券),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置换的,弥补A类宅基地复垦券数量不足部分的地块。
2、在河南省平台交易、许昌“对口帮扶”交易的地块(B类宅基地复垦券)。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地块。
4、用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报批使用的拆旧区地块。
(二)用途
复垦的地块为新增耕地,要按照耕地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和利用。允许以下用途:
1、种植各类农作物、经济作物等。
2、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作为设施农用地。不得假借设施农用地之名,行非法占用之实。
3、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以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但不得种植桉树、构树、速生杨树等。
4、耕地允许的其他情形。
不得有以下行为:
1、非法占用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地块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不得撂荒、闲置。
3、不得开挖深坑塘,排水后不能直接种植的。
4、未经批准不得以退耕还林名义造防护林、国储林等,不得种植道路、河流、农田防护林。
5、不得在年度变更前,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理由非法占用。
6、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堆放砂石和料物等,占压用作其他用途。
7、不得作为苗圃种植用地。
8、耕地禁止的其他所有情形。
(三)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地块管护和利用的责任主体,要慎重对待,严格按照复垦地块用途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地块进行管理和利用。自然资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涉及复垦地块的各类违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监护有力、利用有效的工作格局。
2020年7月10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