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1-00033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3-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淅政办〔2021〕46号 | 所属主题: | 2021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淅政办〔202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淅川县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
本次对荆紫关镇、老城镇、盛湾镇、寺湾镇、仓房镇、上集镇、马蹬镇、西簧乡、毛堂乡、大石桥乡、滔河乡等11个乡镇的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荆紫关镇石磨沟地下水井群水源地(石磨沟四个泉水口)
一级保护区范围:2#、3#泉口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1#、4#泉口向外径向距离为30m的多边形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四处泉水口形成的外接四形边为边界,向外300m的区域。
(二)老城镇黑龙泉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黑龙泉蓄水池边界向外30m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以黑龙泉蓄水池边界起,向北、向南、向东以乡道为界,向西300m的区域。
(三)盛湾镇樵峪河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1000m处至下游拦河坝处,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为50米的汇水区域。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至拦河坝处,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
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两岸山岭区域以河道1000m范围内,不超过分水岭。
(四)寺湾镇地下水井水源地(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五)仓房镇地下水井水源地(冬青河山泉水)
一级保护区范围:冬青河山泉口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冬青河山泉口外围半径为300m的区域(不超过分水岭)。
(六)上集镇西坪头地下水井水源地(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七)马蹬镇
1.马蹬镇地下水井群水源地(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2.马蹬镇双泉观地下水井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范围:双泉观水井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双泉观水井外围半径为300m的区域。
(八)西簧乡淇河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1000m处至取水口下游100m处,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为100米的汇水区域,东至G209国道。
2.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从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下游延伸200m,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
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陆域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为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西至G209国道。
(九)毛堂乡地下水井水源地(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十)大石桥乡地下水井群水源地(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两口水井的连线向外径向距离为30m的区域。
(十一)滔河乡
1.滔河乡新集镇社区地下水井水源地(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2.滔河乡清泉地下水井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范围:清泉口外围半径为30m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以供水井和清泉形成的矩形为边界,向西300m的区域,向北、南以乡道为界。
三、监督与管理
(一)明确保护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确定的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确定的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确定的Ⅲ类标准。
(二)严格执法监管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水利、卫健等部门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政府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全部拆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属地乡镇政府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时,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调整保护区范围,限制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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