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2-0000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03-2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淅政办〔2022〕8号 | 所属主题: | 2022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办〔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8日
淅川县金融业
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银行保险业机构支持和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增加信贷投放,防控金融风险,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阳市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宛政办〔2021〕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驻淅各县级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淅川县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淅川监管组。
第三条 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淅川县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办法如下:
(一)基础指标(基本分80分)
1.新增贷款(基本分24分)
以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季度新增贷款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4分。
2.贷款增长率(基本分8分)
考核对象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16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 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16分,扣完为止。
3.余额存贷比(基本分8分)
考核对象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16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16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淅川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4.新增存贷比(基本分8分)
考核对象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16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16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淅川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5.纳税情况(基本分8分)
从纳税额、纳税同比增速两方面考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淅川县地方经济的税收贡献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额进行排名,纳税第1名得4分,依次递减0.4分,第5名及之后的得0.4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税同比增幅进行排名,增幅第1名得4分,依次递减0.4分,第5名及之后的得0.4分。
6.制造业贷款余额占比(基本分2.4分)
考核对象发放的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08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4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08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淅川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7.制造业贷款占比提高幅度(基本分5.6分)
考核对象发放的制造业贷款占比提高幅度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08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6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08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淅川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8.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及乡村振兴)占比(基本分2.4分)
考核对象季度发放的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08,最高加分不超过2.4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08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淅川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9.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及乡村振兴)占比提高幅度(基本分5.6分)
考核对象发放的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及乡村振兴)占比提高幅度达到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08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6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08分,扣完为止。农业发展银行淅川县支行此项得基本分。
10.不良贷款率(基本分4分)
考核对象不良贷款率与全县不良贷款率持平的,得基本分。每低1个百分点加0.4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4分;每高1个百分点减0.4分,扣完为止。
11.绿色信贷发展(基本分4分)
以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绿色信贷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绿色信贷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
(二)加分指标(20分)
1.不良贷款处置(2.5分)
以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
2.制造业不良贷款处置(2.5分)
以制造业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转让或核销不良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
3.其他实际融资(7.5分)
其他实际融资即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上级行直接贷款及其他方式)从淅川域外实际引进的直接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实际融资额0.25亿元得0.5分,每增加0.25亿元加0.5分,最高不超过7.5分。
4.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目标(2.5分)
考核对象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幅度达到同类型机构利率平均下降水平的,得基本分。每低0.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5分。
5.系统排名(5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速在全市本系统排名前三名的加 2.5分;排名第四至第六名的加1.5分。贷款增速在全市本系统排名前移五个位次以上的加2.5分,前移三至四个位次的加1.5分。
(三)扣分指标(10分)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不力(10分)
考核对象发生较大金融风险或重大舆情风险的扣10分。
第五条 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寿险、财险分别考核),考核指标由基础指标和扣分指标两部分组成。具体考核指标、计分办法如下:
(一)基础指标(基本分100分)
1.保费收入(10分)
2.保费增幅(15分)
3.赔付总额(20分)
4.地方纳税情况(20分)
5.政策性保险保额(10分)
6.赔付增速(5分)
7.引进保险资金总额(10分)
8.支持配合地方工作(10分)
保险机构前6项指标按名次计分,即单项排名第一的考核对象得该项满分,单项第二名得分为第一名分值减0.5分,依次类推,最低得分为零分。“引进保险资金总额”按引进保险资金情况酌情计分;“支持配合地方工作”按工作情况计分。
(二)扣分指标(10分)
投诉举报情况(10分)
根据投诉举报数量、查实情况、社会影响酌情扣分,最高扣10分。
第六条 金融业监管机构的考核奖励参照全市行业发展整体水平、争取上级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对人民银行淅川县支行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计分办法如下:
1.货币政策工具争取情况(基本分70分)
争取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限额在全市排名前三得7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名的,得50分;排名第七至第九名的,得30分。
2.货币政策工具使用情况(基本分30分)
货币政策工具限额使用率比上一年度提升或在全市排名前三,得30分;货币政策工具限额使用率与上一年度持平或在全市排名第四至第六名的,得20分;货币政策工具限额使用率在全市排名第七至第九名的,得10分。
(二)对南阳银保监分局淅川监管组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计分办法如下:
1.基础指标(基本分100分)
(1)贷款规模(基本分10分)
贷款余额在全市排名前三名,得1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名的,得9分;排名第七至第九名的,得8分。
(2)贷款新增量(基本分20分)
增长达到全市前三名,得20分;排名第四至第六名的,得18分;排名第七至第九名的,得16分。
(3)重点领域贷款增长率(基本分30分)
重点领域贷款增长率包括:制造业贷款增长率、普惠型贷款增长率、绿色信贷增长率等三项指标,每单项10分,分别考核计分。计分办法:制造业贷款增长率与上年相比,提高1个百分点得10分,提高0.5个百分点得9分,提高0.1至0.4个百分点得8分,与上年持平得7分;普惠型贷款增长率和绿色信贷增长率与上年相比,提高10个百分点得10分,提高9个百分点得9分,提高8个百分点得8分,提高7个百分点得7分。
(4)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基本分10分)
不高于上年得基本分,每下降0.1个百分点加0.4分,最高加10分;每上升0.1个百分点扣0.4分,扣完为止。
(5)不良贷款率(基本分15分)
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得基本分,每低1个百分点加1.5分,最高加15分;每高1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
(6)保险工作(基本分15分)
保险工作包括:保费规模、风险保障水平、特色农险创新三项指标,每单项基本分5分,分别考核计分。保费规模位于全市前三名得5分,第四至第六名得4分,第七至第九名得3分;风险保障水平位于全市前三名得5分,第四至第六名得4分,第七至第九名得3分;推出创新型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并取得效果得基本分,未推出创新型特色农业保险产品酌情扣分。
2.加分指标(10分)
(1)新成立或引进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每增加1家,加2.5分。
(2)完成机构改革任务,每完成1家,加2.5分。
(3)主动做好重大金融风险化解工作,根据工作成效加分,最高加5分。
第七条 考核程序
1.开展自评。每年1月、4月、7月、10月5号前,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对上季度开展自评,提供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
2.组织考评。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号前,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考评。
3.上报结果。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号前,金融服务中心将考评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三章 奖惩
第八条 对县级金融业监管机构,年终综合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由县政府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综合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由县政府记功嘉奖。
对年终综合得分位于前三名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县政府记功嘉奖或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以县政府名义向其上级行致感谢函,优先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
对年终综合得分位于前三名的县级保险业金融机构,由县政府记功嘉奖或表彰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以县政府名义向其上级公司致感谢函,优先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优先参与政府采购保险服务项目。
第九条 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的主要参考因素,在符合上级财政专户、政府管理资金存放规定的前提下,重点向综合考评前五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淅川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县级银行保险机构的考核数据以人民银行淅川县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淅川监管组、国家税务总局淅川县税务局等单位的统计数据为准。计算贷款相关指标时,不良贷款转让、核销金额,予以还原。对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新入驻的县级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入驻的第二季度开始参与考核。域外金融机构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考核组织单位提出表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考核结果的,由考核组织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贷款奖励及存贷挂钩实施办法(淅政〔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淅川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试行)
附件
淅川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激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在确保政府管理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县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包括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激励对象指各驻淅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第五条 保存量调增量原则。既充分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又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年来对我县经济发展支持的实际,对存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管理资金统筹核定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保存量、调增量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六条 资金安全和支付优先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和正常支付,不得借故拒绝、拖延支付。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影响到政府资金安全的,相关部门要及时转出全部政府资金。
第七条 保值增值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政府管理资金的保值增值,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府资金利率优惠。
第八条 例外原则。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协议、履约保函、备忘录等(不含县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意向性、战略性、框架性合作协议以及各部门自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所涉及的政府资金在约定解除前暂不纳入调整范围。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也不纳入调整范围。对新设立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支持。
第三章 政府管理资金的调整方法
第九条 存储资金指标的核定。原则上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末存储的政府管理资金为基数,50%部分作为存量资金指标,50%部分作为增量资金指标。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融资任务的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在核定存量资金指标时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或扣减。
第十条 调整方法。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对增量资金指标进行分配调整。增量资金的增加,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对前五名实行激励,优先通过县政府预算安排资金拨入和相关收入资金的缴纳来实现调整;增量资金的减少,按照考核得分从低到高的顺序通过支出来实现调整。对拒绝、拖延资金支付以及不配合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少或转出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政府存放资金。
第十一条 调整额度。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号前由淅川县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调存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根据县政府审定的调整结果,由淅川县财政局、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淅川管理部、淅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每年1月、4月、7月、10月20号前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调整路径。资金调整原则上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间进行。为保证增量资金指标及时足额调整到位,同时兼顾资金的保值增值,上述资金涉及定期存款部分原则上不因资金调整直接转为活期存款。
第十四条 账户开设。财政专户开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因本办法而新增开户。为保证资金调整和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无法开设财政专户的,通过运用县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调整,确保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至少一个可用于资金调整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安全预警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联合预警机制.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人民银行淅川县支行、南阳银保监分局淅川监管组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处置,确保政府管理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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