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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8-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8-01-23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796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1031


淅川县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实 施 方 案

 

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为目标,构建有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杜绝病死猪产品流向餐桌,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有效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处理方式。原则上采取焚烧及高温高压化制法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焚烧设施的就地焚烧,无焚烧设施的到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置。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猪必须实施就地焚烧处理。

(二)健全病死猪收储体系。根据全县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头只、区域、范围,科学测算,设立一、二级收储站和三级收储点。其中一级收储站8个、二级收储站60个、三级收集80个。一级收储站以防检中心站为主,要求配备冷库、消毒设施及运输车辆,有专业管理人员;二级收储站以大规模场为主,原则上鼓励规模养殖场自建,配备小型冷库,存放病死猪;三级收集以防疫大村为主,购置大容量的低温冰柜,就近收集病死猪。小养殖场及散养户定期将病死猪移交就近的收贮站或三级收集点。收储过程中要对收集病死猪全部密封打包,建立档案,并与无害化处理厂登记相对应,防止流失。各收储站要科学规划病死猪无害化收集线路,配备收集车,定期将病死猪运送到无害化处理中心。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中心。在县城郊区规划建设淅川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定期处理全县范围的病死猪。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投入运行前,依托内乡牧原无害化处理中心对全县各收储站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畜牧、发改、财政、农业、环保、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储运体系及监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政策支持。县财政、畜牧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育肥猪保险政策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病死猪收储站(点)、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给予相应奖补。县畜牧局要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把育肥猪保险工作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管。县畜牧局具体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收储点要在对病死猪集中销毁6小时前,向所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处理后的副产品,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时,猪油只能做为工业用油,肉、骨、饼只能作为有机肥添加料,废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部门联动。县畜牧、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淅川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淅川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长:邵书燕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石建坤  县畜牧局局长

  员:杨景娥  县政府机关党委副书记

陈大明  县项目办主任

温景国  县财政局副局长

贾中富  县环保局副局长

周桂宁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海春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刘家欣  县畜牧局总畜牧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石建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日印发

 

 

(共印5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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