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35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淅政办〔2009〕49号 |
为严格土地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促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高效利用,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9〕1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
土地登记不仅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也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闸门。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实现对土地市场和利用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促进土地管理制度落实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对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监控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复核验收制度。今后,凡新增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已竣工但尚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0日内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核验收意见,或者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复核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完工前申请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用地批准材料、实际利用状况和约定的竣工日期暂发临时土地使用证(到期自动作废)。
对于2009年以后的新建项目,凡未取得正式土地使用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进行房产登记。
建设用地项目复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二)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四)工业用地是否达到土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五)是否超过土地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七)是否存在荒芜、闲置土地的现象;(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复核验收结果应及时归档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建设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
二、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解决权属纠纷,实现用途管制,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8、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登记的;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1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14、按照职能行使管理权而未经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利的;15、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而法人登记机关和户籍管理机关未出具明确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划拨土地取得人、出让土地受让人以及其他方式的土地取得人与土地登记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的。
(二)加强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1、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
2、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登记人员应对办理的土地登记负责。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健全并规范土地登记薄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土地登记结果都应在土地登记薄上记载。
4、坚持属地登记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确定的范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不得按土地权利归属,由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分级登记,切实维护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5、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由地籍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将抵押登记等土地登记工作分类肢解到多个业务部门办理。
(三)加强土地登记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要扩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范围,规范查询程序,制定查询收费标准,丰富查询方式,提高查询效率。除提供纸质查询外,各地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充分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四)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促进土地登记工作健康发展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中,全面查清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做到调查一批,登记发证一批,有效保护农村集体合法的土地权益,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流转的土地也必须确权登记。
继续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便民、护民的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要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县范围内集体和国有土地均由县政府统一登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辖区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政府处理;因土地登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配合。
全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复核验收和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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