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36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淅川县畜牧局关于集中整治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09〕50号 |
现将《淅川县畜牧局关于集中整治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集中整治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工作方案 |
一、工作目标
以《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等违法行为,使兽药产品、兽药标签合格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饲料产品合格率达到96%以上,严禁"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品事件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饲料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1、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行为。
2、查处下列制售假劣饲料产品的行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标准和霉变、失效、过期及以非饲料冒充饲料,以次种饲料冒充他种饲料等行为。
3、查处在饲料生产中添加"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4、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开展ISO9000和HACCP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饲料生产记录制度。
(二)整治兽药、饲料违法经营行为
1、查处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行为。严禁超范围经营,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查处经营假劣兽药、饲料行为。
3、实行兽药、饲料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我县市场的兽药饲料必须向县畜牧局提供相关的材料备案,督促兽药、饲料经营者建立购销台帐。
(三)整治使用劣质兽药、饲料的违法行为
1、查处养殖场(户)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假劣兽药和饲料。重点查处"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品投入使用的行为。
2、督促养殖场(户)遵守兽药、饲料管理法规,建立使用兽药、饲料记录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调查,澄清底子(4月10日-4月25日)。通过查阅档案,对有关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和个人摸底调查,澄清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地点、时间、数量、购销渠道等,为集中查处做好准备。
(二)宣传政策,开展自查自纠(4月26日-5月10日)。通过电视、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兽药饲料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户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并要求其按照整治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集中力量,严厉打击(5月11日-6月10日)。县畜牧局抽调有关人员成立工作组,对全县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对已掌握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确保我县兽药、饲料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为加强兽药、饲料市场整治工作,畜牧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并实行谁监管、谁负责、在系统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2、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监管。畜牧局整合饲料、质管、动检等畜牧系统行政执法力量,与公安、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从各个环节把住监管关口,确保市场整顿工作卓有成效开展。
3、开展全面检查,重点部位抽检。对县内的饲料市场、饲料生产企业、兽药市场和生猪养殖场进行全面检查,对育肥猪饲料、养殖场自配料、食槽饲料等产品进行重点抽检,对检查中的可疑产品进行随机抽检。中小型生猪养殖场户的"瘦肉精"抽检的头数不低于存栏数的2%。对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出售的猪肉、鸡蛋等畜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畜产品加强质量监管,建立市场巡查和畜产品质量现场抽检制度。对城区内从事畜产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和个人,每月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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