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90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公开告知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淅办〔2009〕34号 |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县信访工作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我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共淅川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公开告知制度》、《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结果公开答复制度》、《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均为试行)等四项制度予以印发。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在办理信访案件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开告知、答复、听证和评查制度,增加办案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0 9年6月27日
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公开告知制度 |
第二条 办理信访案件公开告知(以下简称公开告知),是指信访案件的有权处理机关及时向信访群众公开告知信访案件的受理、办理、办结等情况,确保群众知情。
第三条 公开告知,包括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告知形式、告知内容、告知对象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告知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案件的有权处理机关为告知主体。
(二)告知时间。受理告知,告知主体须在接待受理或接到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办理告知,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告知主体应主动向群众反馈办理进度等情况并随时接受信访人垂询;办结情况告知,须在信访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三)告知形式。告知一般应当采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书面告知形式。其中,办理告知也可采取电话告知等灵活形式。
(四)告知内容。受理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信访时间、信访事由、受理时间和各级包案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他应该告知的内容。办理告知的内容以相关信访事项办理进度等情况为主,并告知办理相关内容。办结告知的内容应以信访案件调查情况、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内容为主,并告知群众其他救济渠道等应告知的内容。
(五)告知对象。公开告知原则上必须告知信访人本人。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在联系不到信访人本人时可告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告知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公开告知后,信访案件有权处理机关要将公开告知情况报告同级信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告知主体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如因告知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信重访的,将按照信访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公开告知制度的坚持落实情况,由告知主体的同级或上一级信访部门负责监督,并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考评。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结果公开答复制度 |
第一条 信访案件办理结果公开答复(以下简称公开答复),是指信访案件的有权处理机关在信访案件办理结束后,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向信访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公开答复信访案件办理结果,阐明事实、依据,引导舆论,同时接受群众质疑,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办理信访案件公开答复,包括答复主体、答复条件、答复形式、答复时间、答复内容、答复对象、答复地点等七项内容。
(一)答复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案件的有权处理机关为公开答复主体。
(二)答复条件。只有在信访人拒不参加听证,同时又拒不接受处理意见或评查意见时,才适用公开答复。
(三)答复形式。答复主体在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除及时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外,一般还应采用公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公开答复。
(四)答复时间。答复主体在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答复信访人。
(五)答复内容。主要包括答复主体(或其他信访案件处理机关)调查、取证、处理等过程及结果、适用政策、法律、依据以及最后结论等。
(六)答复对象。指信访人、信访人亲属、朋友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关系人。必要时,也可邀请信访人所在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干部、以及信访人居住地周边群众参加。
(七)答复地点。一般选择在信访人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其他便于公开答复的场所。
第三条 信访事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答复的内容,一般不使用公开答复。
第四条 答复主体要认真履行信访案件办理结果公开答复义务,促进信访案件的彻底解决。如因公开答复不及时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将按照信访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以下简称公开听证),是指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过程中,为促进案结事了,以公开听证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和群众代表,作为评议人员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并进行评议。
第三条 信访案件公开听证提起主体为不服信访案件处理意见的信访人或案件处理机关。信访案件听证,原则上由信访案件的有权处理机关组织实施;信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听证的,可由同级或共同上一级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案件听证工作要依法、公正、有序进行。案件听证结束后,评议人员可采取票决、合议等方式形成评议意见。组织听证的单位要依据评议意见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开听证形成的意见,仅供信访案件有权处理机关在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参考。听证意见不作为有关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得在正式文书中引用,不得归入面向社会查询的工作档案。
第七条 对正在办理程序中的案件,有关部门不得因听证原因中断 或停止办理工作。听证时间不得从法定信访案件办理时限中扣除。
第八条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原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等)和听证意见由组织听证单位立卷归档。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处理信访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处理信访案件时有错不认错、认错不纠错、纠错不追究以及有理访和无理访无法认定的问题,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制定淅川县办理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第二条 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包括信访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对有关部门的办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合理进行评议和审查,对群众反映问题是否有理进行认定,发现和纠正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信访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为淅川县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
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是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领导和县委政法委、县公检法司、县委群工部等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是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县委群工部(信访局)),负责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立项、组织、评查、评查意见反馈及跟踪督办和问责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分类,由评查委员会或办公室逐案选任若干名案件评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开展评查工作。
第五条 在全县范围内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新闻记者和其他社会人士中选聘人员作为案件评查员,参与评查工作。
三、评查范围
第六条 案件评查范围:
(一)赴京非正常上访案件;
(二)赴京、省、市及来县重复上访案件;
(三)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
(五)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六)社会影响恶劣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信访案件;
(七)县直有关部门提请评查的信访案件;
(八)各乡镇(街道)提请评查的信访案件;
(九)其他需要评查的信访案件。
对前款所列案件中有关部门处理不力,需要分清责任、甄别确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有理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执法过错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予评查。
四、评查程序
第七条 案件评查由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进行,也可以交由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组织的专项评查组进行。
第八条 案件评查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客观公正。
第九条 案件评查可以通过走访群众、调阅案卷材料及相关档案、听取汇报、座谈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案件评查后要形成书面评查意见,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有理、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否存在问题作出结论,并就案件纠正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参与评查人员要在书面评查意见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负责将评查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跟踪督办,确保落实。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执行案件评查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向评查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
五、复查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 由和依据,提请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复查。
第十四条 对提请复查的案件,可由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开会研究决定,或由评查办公室更换人员重新评查,形成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 复查工作完成后,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应及时将复查决定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对复查决定,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委群工部(信访局)根据评查情况建立部门和个人相关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经评查确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移送县政法委查处;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县委群工部(信访局)按照责任追究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评查意见没有异议,但又不认真执行评查意见的,由县委群工部(信访局)进行问责。必要时,向县委报告。
七、其他
第二十条 信访案件的评查由县委群工部(信访局)牵头组织。
第二十一条 案件评查工作实施细则由县委群工部(信访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评查意见不作为相关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得在正式文书中引用,不得归入面向社会查询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办理程序中的案件,有关部门不得因评查原因中断或停止正常的办案工作。评查时间不得从相关工作程序所规定的法定时限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查意见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委群工部(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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