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9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体局淅川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淅政〔2009〕33号 |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体局制定的《淅川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淅川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南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2009]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补贴平均水平,结合我县财政的实际状况,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县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原地方性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学校现行发放的其它津贴补贴及我县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对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的适当补助要全部清理归并。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县教体局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县教体局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县乡两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在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时,其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要适当高于其它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增长幅度。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设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其标准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体局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可按岗位(职务)适当拉开差距。最高岗位(职务)等级与最低岗位(职务)等级的标准应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保持适当比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是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可根据农村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10%的原则适当区分补贴等次。
2、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体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应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和分类考核办法,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作分配关系。
(三)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书记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校长、书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学校绩效工资中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结果确定。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转,并在本校公布,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政策
(一)学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现有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等进行清理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坚决予以纠正,除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计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对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宛纪发[2009]13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体局按照其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财政局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工资。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随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六、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直中心学校、县直有关学校按本实施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学区或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开展。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高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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