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109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淅办[2009]57号 |
《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O月12日
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县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或集体企业干部职工,村组干部以及参与移民人口登记复核工作的其他人员,违反移民人口登记管理政策,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处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移民政策法规,擅自从非搬迁村组向搬迁村组迁入人口或批准办理新增人口入户手续,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五条 公安、移民、计生、民政、人事劳动、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从事移民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为不符合移民政策规定的人员办理移民登记相关手续,或者出具相关虚假证明、办理虚假证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一)为不符合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的人员办理户籍登记的;
(二)违反移民人口登记相关政策,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移民登记手续的;
(三)出具虚假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明,违规出具入户通知的;
(四)违规办理婚姻关系证件、出具证明的;
(五)出具虚假的下岗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离退休证明、返乡回原籍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证明的;
(六)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
(七)其他为骗取移民登记资格提供虚假证件、证明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上述部门主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副职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涉淹区村组干部,违反移民政策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入户证明或出具虚假的户口迁移证明、入户证明,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明知本人或自己的亲属不符合移民登记条件,违反国家移民政策法规,采取欺骗手段,进入登记复核和移民搬迁范围,骗取移民身份,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在移民人口登记复核工作中存在审核不细、把关不严等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登记和移民搬迁范围,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对符合政策规定,申请开具证明,办理证件的移民故意采取刁难、推托或拒绝等行为,致使移民无法申领证明、证件,错过登记机会,给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为移民开具证明,办理证件过程中,吃拿卡要,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指使、组织、串通、煽动群众无理上访取闹,围攻谩骂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人员或移民案件调查人员,抗拒、阻挠登记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移民人口管理和调查登记过程中,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给举报人造成损失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淅川县纪委、淅川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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