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113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消落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办〔2009〕15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消落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消落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消落区土地(以下简称库区消落地)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江口水库淅川沿岸海拔171米以下的耕园地,170米以下林地、草地及荒地,172米移民迁移线以下国家征用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库区消落地内进行农、工、牧、渔业生产和兴办其他产业,科研、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全面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库区消落地,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二章 库区消落地管理
第五条 丹江口库区消落地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受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淅川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六条 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处)是库区消落地生态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单位,组织落实消落地生态规划,组织实施消落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消落地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进行生态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区乡镇政府是消落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1、以村为单位及时完成移民搬迁后国家征用线以下消落地土地边界界定,并打桩定界;2、及时接受管理移民搬迁后留下的消落地土地,负责登记到村、组、户,并报县政府、移民局、湿地保护处备案;3、按照统一规划组织实施辖区消落地的生态保护与管理;4、负责解决消落地土地利用出现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移民搬迁并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原耕园地的土地由县政府统一收回。
第九条 凡消落地内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成材林木确需采伐的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幼林禁止采伐。
第十条 库区消落地的发包、租赁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县湿地保护处、移民、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发包,非整迁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村后靠安置的农村移民承包。
第十一条 因水库蓄水给消落地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在库区消落地管理过程中,土地、移民、水利、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土地部门负责土地的变更登记;移民部门要提供移民的具体情况,核实各乡镇库区国家征用线以下土地面积、消落地面积以及水位线的确定等;水利部门负责行洪区界线划定。
第十三条 蓄水前库区消落地的保护和利用所得收益县乡按2︰8支配,蓄水后按1︰9支配,县级收益每年12月底前由库区受益乡镇政府直接上缴县财政,用于消落地生态恢复与管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侵占移民搬迁后留下的消落地;不得私自转让承包;自移民迁出之日起,集体和移民个人已签订的合同自行终止。由于合同延时而产生的利益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库区消落地合法承租后不得对外转包或转租,切实维护移民迁安秩序和库区消落地的建设管理秩序。
第三章 生态建设规划及实施
第十六条 库区消落地的利用,由县政府统一规划,按照"保护生态、净化水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实施,做到"搬迁一处、接收一处、实施一处"。
第十七条 库区消落地生态建设分时间段、分水位线进行规划:
1、蓄水前:水位线157米以下以种植农作物为主;水位线165米以下苇粮间作;水位线165米以上林粮间作。对承包户种植林木、芦苇占用的土地,乡镇政府按实际占用面积减缴相应的承包金。
2、蓄水后:以生态建设为主。
水位线165米以上,栽植垂柳、池杉、落羽杉、杨树等两栖树种;水位线165米以下栽植香薷、香蒲、芦苇、钢竹等水生植物。
同时,积极探索有利于消落地生态建设的其他模式。
第十八条 湿地保护处指导乡镇政府组织落实生态建设规划,其投入从县乡收益中解决。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政府将消落地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县委、政府督查室、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消落地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引起矛盾纠纷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侵占库区消落地土地,破坏消落地生态环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给库区消落地生态建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变动的,以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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