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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19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访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办〔2010〕6号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
  《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意见》(淅发〔2008〕14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信访评估的相关规定,坚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进行信访评估,或在信访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强化信访评估责任主体的责任,推动信访评估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加强信访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信访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有利于提高各级各部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增强宗旨意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超前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信访评估的责任主体
  严格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信访评估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对本辖区和本系统内的信访评估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摆上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信访评估制度落到实处。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信访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跟踪、监测和考核,督促信访评估结果的正确运用。
  三、进一步严格信访评估的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原则、程序开展信访评估工作,坚持把信访评估融入涉及国计民生的决策制定和项目论证审批的全过程。责任单位决策中形成的信访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项目审批部门对《意见》规定应当进行信访评估的项目,未经信访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审批立项。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信访评估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四、强化信访评估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照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1、对应当进行信访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评估的;2、不按信访评估程序开展评估,评估图形式、走过场,编报虚假评估报告,或不正确运用评估结论的;3、对应当进行信访评估而未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4、需要有关单位配合开展的信访评估,有关单位不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影响信访评估正常进行的;5、阻挠、干扰信访评估工作,或妨害信访评估结论执行的;6、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党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信访评估工作改进、措施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的。
  (二)违反《意见》规定,符合问责条件的,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精神,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三)违反《意见》规定,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09〕23号)精神,予以一票否决。
  (四)违反《意见》规定,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行问责、予以一票否决的,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向相应的有权决定实施的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有权决定实施的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中共淅川县委办公室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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