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72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路南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0〕127号 |
《健康路南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健康路南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和谐拆迁为目的,坚持依法拆迁与协议拆迁相结合,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坚持一期拆迁与二期拆迁同步进行,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相结合,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持发挥拆迁主体作用与部门联动相结合,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确保拆迁顺利有序实施。
二、工作目标
1、完成一期拆迁安置地供排水及道路建设配套工程,使一期拆迁的被拆迁户在2010年8月31日前,腾房拆迁,迁入新居。
2、完成二期拆迁安置地的收储、规划、平整及水、电、路配套工程,确保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具备建房各项条件。
3、完成二期拆迁18户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房屋腾空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工作,确保2010年9月底前打通健康路至丹江大道。
4、营造异地安置建房户建房环境,确保异地安置户农历年底前入住新房。
三、拆迁范围
健康路南延工程涉及拆迁范围为什字路交叉口至建设局的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一期7户全拆户,二期10户全拆户、二期11户非全拆户,共需拆迁28户宅地及地上附着物。
四、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地上附着物补偿基准价格按照淅政[2008]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宅基地补偿价格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
3、全拆户异地置换安置。安置地块为新建路东段南侧临街位置,具体每份宅地面积划分按规划局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临街0.18亩标准执行。全拆户原宅地面积0.36亩以上的,按2份宅地面积进行安置;不足0.18亩的,按0.18亩安置,多安置面积按区片地价补足差价。按规划标准安置后,原宅地仍有剩余的按区片地价给予货币补偿,剩余土地收回国有。
5、非全拆户就地安置。所拆除的地上附着物及所占用的宅地按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愿就地安置的非全拆户,宅基地收回国有,可参考全拆户异地置换安置。
6、不分户安置。所有就地和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一律按本户合户宅地面积安置;、拆迁户建房须完善有关的规划、土地、房权等证照。对遵守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只收工本费;违反规划审批内容建设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纠正,杜绝出现违法建设和非法开发问题。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县政府成立健康路南延拆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副县长杜勇任指挥长,政府办副主任王彦超、商圣街道办事处主任刘明献、国土局局长彭硕、规划局党支部书记张保柱、建设局局长赵有法为副指挥长,相关职能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商圣街道办事处是拆迁和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大员上前,强力推进,确保9月底前完成拆迁任务,春节前拆迁户搬进新居。
2、宣传发动,做细工作。拆迁办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核发拆迁许可证。商圣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摸清拆迁底子及有关情况,充分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准备;要采取领导分包被拆迁户,逐户下访,深入细致宣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做好思想动员及稳定工作,使被拆迁户认识到拆迁的时机已经成熟,做到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拆迁,主动腾房拆迁。
3、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国土局要在8月底前将新建路东段南侧空闲土地全部收储,作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余留地。规划局要在8月15日前作出安置地的建设性详规,按照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建筑布局,楼层控制不超过四层,打造特色拆迁安置小区;要做好拆迁户建房放线、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的,要坚决执法查处并纠正,杜绝出现违法建设和非法开发问题。建设局要在8月底前完善一期东环路安置点供排水系统和道路建设,9月15日前完成二期新建路安置点的土地平整,水、电、路配套等“三通一平”工作。财政局做好拆迁补偿和一期完善、二期“三通一平”评审及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上集镇要积极配合做好新建路拆迁安置点征地工作,保证建设施工环境。商圣街道办事处要同步推进一期、二期房屋拆迁,9月底前完成腾房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信访局要做好信访评估及信访接待工作。公安局要维持拆迁秩序,同时创造良好拆迁户建房环境。拆迁办要加强督促协调及法律法规解释,做好拆迁补偿费核算,资金拨付及监督使用工作。
4、提高效率,奖惩兑现。各相关单位要严把政策尺度,既要依法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又要切实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为确保9月底前完成拆迁工作,提高干群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县政府按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作为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对在8月30日前完成腾房拆迁的,每平方米主房奖励30元;在月20日前完成腾房拆迁的,每平方米主房奖励20元;9月30日前完成腾房拆迁的,每平方米主房奖励10元;不涉及主房的非全拆迁户,按照上述期限规定,分别以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5%、3%奖励。同时,对在拆迁组织实施工作中的单位和个人,工作突出、出色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力,影响拆迁补偿安置整体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因原房屋面积较大,在安置地第一排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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