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79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广告标语悬挂管理的通知
淅政办〔2010〕144号 |
为美化我县城区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塑造现代、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县城区广告标语悬挂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各建筑楼宇立面、店面、树木、桥梁、围栏、护坡、围墙和公共设施上及其它建(构)筑物(含室内玻璃窗)上禁止悬挂和张贴一切商业性广告标语。
二、禁止在城区主要道路人民路、灌河路、解放路、丹阳路、新建路、红旗路、丹江大道、健康路、渠首大道等道路悬挂过街横幅、门幅。因县内重大活动确需悬挂公益性广告横幅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悬挂。为保障安全,不得在路灯或其它电力设施上悬挂。
三、未经县政府同意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悬挂或设置的横幅标语,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电力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并对擅自悬挂横幅标语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对城市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恢复市政设施原貌。
四、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的各种广告牌匾,包括门店前的广告牌和灯箱、沿街电杆上的小广告、灯箱等。广告牌匾有破损的,城管部门要督促广告商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五、本通告自二○一○十月一日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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