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版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80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淅川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我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耕还林工程,包括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四条  退耕还林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丹江口水库我县环库区域为重点,统筹规划,以生态效益为主,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综合治理.选择优质乡土树种,采取水土保持、生物配套等综合措施,进行退耕还林.
    (四)造林与管护并重,严禁将原有林地破坏搞退耕还林,充分保护原有植被.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户的生活条件.建立和完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发展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增加退耕还林者经济收入.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单位职责
  第五条  退耕还林实行县乡政府(街道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对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成立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成立相应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六条  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摸底调查和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会同有关乡镇(街道)把任务分解到村、组、户,并分户建卡、签订合同;组织种苗生产,实施种苗检查检疫,协调种苗供应调剂;搞好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督促检查、自查验收;对种苗补助费和其它有关建设的费用支付、结算、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补植补造2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总体设计、年度设计、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技术指导、档案管理及县级检查验收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转发下达退耕还林任务及投资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同级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进行稽查、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汇总上报.
    (三)县财政局负责拨付中央各项补助资金,兑付退耕农户的补助金和对各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四)县水利局负责退耕还林区域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县审计局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
    (六)县农业局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3个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乡镇(街道)把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到退耕农户和地块.
    (七)县扶贫办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生态移民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乡镇(街道)把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到退耕农户.
    (八)县监察局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违纪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
    第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职责为:
    (一)实施本辖区内规划设计及造林施工.
    (二)制订退耕还林管护制度,搞好退耕还林工程日常管理及林木管护.
    (三)开展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自查验收和对历年退耕还林清查,根据验收地块面积,登记上报农户花名册.督促各相关行政村实行退耕还林村务公开,每年检查验收后及时张榜公示各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面积、退耕树种、造林质量、合格面积、应兑现的补助资金等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配合县有关部门查处信访案件,并落实属地管理范围内信访案件处理意见.
    (五)具体组织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补植补造、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生态移民建设6个单项规划的年度计划任务.
    第八条  乡镇(街道)退耕还林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动.变动工作人员的,要充分征求县退耕办的意见.
    第九条  县退耕办是退耕还林工程信访事项处理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登记、并及时呈报领导阅批,主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非林业部门职责之内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信访事项,林业部门不能单独查处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督查,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并将退耕还林档案管理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大力推进退耕还林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建立退耕还林数据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要以户建卡,按乡镇(街道)统计,逐级上报,做到档案分类明晰,专人管理.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实施范围: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二)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地区.
    丹江口水库我县环库区域,丹江、鹳河、淇河、滔河两岸第一山脊以内,209国道、S332线、S335线及县乡道两侧第一山脊以内,渠首、香严寺、龙山等景区周围陡坡耕地和荒山,应当在退耕还林中优先规划安排.
    退耕还林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退耕,集中连片安排1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按流域安排退耕任务,严禁搞地区平衡和形象工程.
    严禁在基本农田和水利部门规划的行洪、滞洪区内实施退耕还林.
    尚未承包到户的机动地、休耕地和国有土地以及毁林开荒的土地,不得纳入退耕地还林范围.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编制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年度作业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各项任务纳入林业生态省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南阳市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根据年度作业设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街道)配合下把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退耕地和退耕还林农户.
    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市退耕办请示,经批复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以营造生态林为主,生态林面积不得低于退耕还林面积的80%.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应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林种和树种.要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初植密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第四章  种苗生产与供应
  第十八条  县林业局根据我县退耕还林规划,制订种苗生产和供应方案.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使用优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及引种试验成功的新品种.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负责种苗育床技术指导,确保种苗质量.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局要做好种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及检疫等工作.退耕还林工程造林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苗木出圃须具备《种苗标签》、《苗木质量检验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具备《苗木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用于退耕还林的种苗,可以由县林业局统一调拨,也可以由造林户自购种苗.
    第五章  建设与管护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监督退耕农户和承包大户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质量.合同书格式由县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退耕还林造林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林成活率85%以上,造林面积核实率100%,三年后林木保存率85%.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采取补植补造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者应按照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整地造林,禁止全垦整地,最大限度保护原生植被.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退耕还林造林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专业队造林,提高造林标准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承担退耕还林的乡镇(街道),要制订退耕还林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后,严禁发生复耕、复垦、间作玉米、小麦等高杆农作物或滥采乱挖、毁坏林木等破坏地表植被行为.
    第二十八条  退耕户对退耕还林地具有管护义务和责任.对拒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退耕地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较低的退耕户,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整改完善达到合格标准后,再予兑现.
    第二十九条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退耕地苗木管理的需要,采取施肥、浇水、中耕锄草、修枝等不同措施狠抓幼林管理,合理配置林下植被,确保早日成林.
    对退耕地林木长势较差或产生效益低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民委员会要向县林业局写出申请,待批准后再组织退耕农户采取抚育措施或进行树种调整.鼓励退耕农户在不损害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下种植、养殖业,增加经济收入.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大对退耕还林工程区封山育林的管护力度,鼓励群众转变畜牧养殖方式,推行舍饲圈养,禁止牛羊入山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确保封育效果.
    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对因工程等确需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征占方要提出申请,待林业局批准同意后,要按照"占一补一"原则,易地就近选择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地块按原林种重新设计造林.
    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退耕还林地.对违反的,按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乡镇(街道)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整地、栽植、管护等环节进行跟踪监控、督导和评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档案管理.对工程设计的文件、图、表、册、卡等相关资料及其建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设计合理、图表齐全、档案完整.
    (二)面积核实.乡镇(街道)在造林结束后,逐小班、逐农户、逐地块进行核实,建档立卡.要按面积和图表档案进行实地丈量,面积核实率应达到100%.
    (三)造林成活率.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外,成活率不低于85%的为合格面积,低于85%的为不合格面积.
    (四)历年退耕还林保存情况.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的保存率必须不低于85%.
    (五)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三年后的保存情况.
    (六)政策兑现情况.
    (七)林权证发放情况.
    (八)抚育管护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检查验收.县林业局派出工作组,以乡镇为主开展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检查验收中出现的问题,乡镇(街道)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方案盖乡镇(街道)公章后报县退耕办.
    对承包他人土地进行退耕还林的,先由承包人出具验收申请、土地承包合同或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县退耕办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予以验收.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验收,严禁未经审核先验收.
    第三十五条  退耕还林地块和退耕农户的调整和变更.对质量不合格又未积极整改的退耕地块,有关乡镇(街道)要按原设计面积和林种本着就近的原则,在未纳入补偿范围的退耕地块(必须是新造林)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规划符合条件的坡耕地重新造林,登记农户花名册.县退耕办向财政部门报调整变更通知,财政部门依据变更通知修改农户补助数据库,兑现补助.林业部门依据变更通知修改完善变更设计表、变更设计图、历年小班验收表、历年小班验收图.
    第三十六条  检查验收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纪律,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章  政策兑现
  第三十七条  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分为两个补助周期进行实施.
    (一)第一个补助周期,即从纳入国家退耕还林年度计划至第一个补助期结束,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生活费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2002-2003年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年限为: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二)第二个补助周期,即第一个补助期结束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统一换新证(即完善政策阶段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
    第三十八条  兑现程序.对经林业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在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上加盖县林业局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由林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本年度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农户花名册,财政部门依据花名册,通过农村信用联社将粮款补助发放到农户手中.
    在财政部门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时,退耕户必须出据如下手续,否则拒绝发放: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农户手册上必须加盖林业局公章及负责人印章,验收人员签字或盖章,年度年审验收时间),退耕户身份证或户口本.
    第三十九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
    第四十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街道)、村必须建立退耕还林政务公示制度,将退耕者的退耕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补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每年每次应公示7天以上.
    第八章  退耕还林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承包大户的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如下:
    (一)对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合同,应依法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二)对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手续不完备的合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承包户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完善手续.
    (三)对内容合法、手续完备、程序不规范的合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持召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程序.
    (四)对内容合法、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合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持召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内容不健全、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合同,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持承包大户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修改完善合同.
    (六)对弄虚作假、没有实际履行退耕还林义务的承包户,取消其退耕还林指标,退回已领取的补助款.
    第四十二条  对管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林木保存率低的退耕户,暂停发放补助,限期进行补植补造,待达到标准再对其发放补助.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退耕还林指标,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粮款补助.
    第四十三条  对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退耕户,扣除其虚报面积,由监察部门追回已领取虚报面积的退耕还林补助.
    第四十四条  在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农户的造林地作为自己的退耕还林地上报验收并享受补助的,由林业部门将退耕还林指标归还给农户,并由相关部门将其已享受的补助退还给农户.
    第四十五条  对侵占、贪污、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补助款的,由监察部门将补助款追回补发给应享受的退耕农户,并追究有关责任;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极坏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  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地经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退耕还林造林者享有退耕地、宜林荒山荒地种植林木的所有权,并由县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四十七条  退耕还林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荒山荒地造林经营权的期限至少为50年,可延长至70年,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八条  对生态系统脆弱地段营造的生态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还经济林的,要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在确保生态效益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产出,发挥经济效益,增加农户收入.
    第四十九条  已验收核实的退耕还林地块属林业用地,其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适用于《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把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在工程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实施效果差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消减该单位新上或已上林业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五十一条  对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地,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任意侵占退耕还林土地、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复耕和间作玉米、小麦等高杆作物现象严重的.
    (三)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植被的.
    (四)放牧和毁坏幼苗幼树的.
    第五十二条  退耕还林验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认真执行国家政策,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退耕办和乡镇(街道)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调查处理,对推托不办、敷衍塞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组及退耕户要积极配合林业工作人员搞好退耕还林,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淅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