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版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85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10〕129号)的要求,2006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需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为认真做好我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以来,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维护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秩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随着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按照规定做好2010年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
  1、培训考试范围: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在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编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在编人员,均应参加培训考试。乡镇从事综合执法的人员也应当参加此次培训考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工、合同工、借用人员、工勤人员,没有行政执法依据、又实行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办证,不能参加培训。原持证人员不参加培训和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不得领取新证。
  2、培训内容: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综合法律培训以省政府法制办编印下发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为教材,增加《宪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文明执法教育等内容。县政府法制办将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提供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组织各部门进行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培训考试时间:本次综合培训考试的时间安排在2010年11月上旬完成,具体时间由县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专业考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务必于11月10日前结束。
  4、考试组织:综合性法律、法规的考试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专业法律、法规的考试工作,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组织考试。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试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由该系统的省级部门组织实施。
  三、严格“两证”的换发条件和程序
  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换发。换证条件:所在单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本人在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以内;有良好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经综合法律、法规和专业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未受党纪政纪等处分。换证程序:对审查合格的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如实填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附件1),经办人和责任人签字后,于2010年11月5前报县政府法制办,逾期申报者将不予安排培训换证;县政府法制办将严格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换证申请表,并结合前期已上报的执法依据、编制文件等材料,对培训考试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换证。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未取得证件或者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政府法制办投诉或举报。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换证条件:申请人应当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经验和知识,符合下列条件:县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负有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政府法制办的有关工作人员。乡镇政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办理监督证。换证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上述发放范围填报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附件2),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将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发放程序办理。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3、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补办。本次换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止。在期限内,新调入行政机关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从非行政执法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年度省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和《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以及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内容,予以组织培训,通过培训考试的,按照换发证件的程序,向省政府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予以换发。凡是在新证使用期间,因不慎丢失《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必须在县电视台上刊登声明,并由发证单位宣布作废后方可补办。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时,必须退还《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政府法制办予以销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补办参照该程序办理。本次统一换发新证时,原2006年启用的“两证”由各执法单位组织收回,汇总后由县政府法制办换予以销毁,凡是未交回的旧证的单位或人员,将不予安排换证。
  四、加强领导,科学安排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科学安排,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如期完成。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审查把关职责,确保上报的单位和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领到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同时,要通过审查,坚决杜绝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杜绝临时工、合同工、工勤人员、借用人员以及其他不符合持证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促进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本次培训换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工作情况于2011年1月10日前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
  附件:
  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
  3、参加执法培训的单位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河南省行政执法申请表

序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科室名称

现任职务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附件2: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

序号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职 务

联系电话

附件3:

参加执法培训的单位

1、各乡镇、街道办

2、县直各执法单位

    文广新局、旅游局、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审计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科技局、防空办、计生委、卫生局、广播电视管理中心(广电局)、物价办(物价局)、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房产管理中心(房管局)、国土局、规划局、商务局、烟草局、粮食局、盐业局、商业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环保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航运中心(航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电灌局、水产局、气象局、丹江湿地保护处、档案局、灌河景区管理局、监察局、丹江风景名胜管理局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