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8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康路南段临街居民翻建房屋的规划控制意见
淅政办〔2010〕202号 |
健康路南延段建设是今年我县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目前,拆迁工作已实现了平稳、和谐拆迁,即将进入道路市政配套建设阶段。为加快健康路临街建筑建设,规范居民翻建房屋行为,确保街景规划得到全面落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区域居民房屋翻建提出如下控制意见:
1、对健康路南段道路两侧居民翻建房屋,必须到县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健康路南段道路两侧居民翻建房屋必须按照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立面设计效果进行建设。为确保立面效果,翻建户每户交纳相应押金,待房屋竣工验收后,符合规划设计效果的退还押金。
3、健康路南段道路两侧居民翻建房屋,所建房屋前檐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少于8米。
4、健康路南段道路两侧居民翻建房屋,所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5、因道路拆迁的剩余土地(即红线外侧的剩余土地)按淅政办﹝2010﹞127号文规定,土地收归国有作为公益设施建设预留用地。已拆迁的原户主不得借机重建,相邻的第二排居民更不得以各种理由侵占建房。
6、因道路拆迁部分房屋被拆除的居民,若申请翻建剩余部分房屋,必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要明确拆迁征用土地面积)。
7、凡是健康路南段道路两侧居民申请翻建房屋的,可享受拆迁户优惠政策,按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3收取。
以上控制意见仅对健康路南段即南菜市南端至建设局前道路两侧居民翻建房屋有效,所涉及的规划手续办理优惠政策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半年以内有效。
本意见由淅川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策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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