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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2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实际出发,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实现全县禁养区无养殖企业的目标。
  具体目标:2011年完成禁养区60%养殖企业(规模: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迁关闭,2012年完成禁养区40%养殖企业(规模: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迁关闭。
  三、方法步骤
  搬迁关闭工作分为组织发动、全面搬迁关闭、检查验收三个阶段,2012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一)组织发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养殖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登记,科学制定搬迁关闭方案,建立搬迁关闭监管台帐,做到搬迁关闭工作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和目标责任“五落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公示搬迁关闭方案和企业名单,宣传搬迁关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性,组织召开专题部署会,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法人深入动员,在全县形成良好的搬迁关闭工作氛围。各乡镇(街道)的搬迁关闭方案和搬迁关闭企业基本情况于3月底前报县环保局。
  二)全面搬迁关闭各乡镇(街道)要依法严密组织,科学实施,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到位。
  搬迁关闭畜禽养殖企业的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养殖设施、转移畜禽、清除养殖饲料和废弃物。
  三)检查验收年,各乡镇(街道)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60%的搬迁关闭任务,8月15日前申请并通过县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15日前申请并通过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组的验收;2012年,各乡镇、街道办完成剩余40%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任务,2012年8月15日前申请并通过县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15日前申请并通过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组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畜禽养殖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
  二)齐抓共管环保局: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漏报、瞒报、谎报搬迁关闭养殖企业的乡镇、街道报请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搬迁关闭不到位的养殖企业,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实行区域养殖建设项目限批,扣除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相应分值。
  发改委:对依法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
  畜牧局: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备案和补助、奖励资金。
  工商局: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水利局: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业局:对搬迁关闭养殖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局:对漏报、瞒报、谎报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搬迁关闭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责任追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不成搬迁关闭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任务的,视为该乡镇、街道环保目标责任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社会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2011年3月20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方案及年度搬迁企业的名单,县环保局要于9月底向社会发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完成搬迁关闭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调度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限期搬迁关闭企业的督促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由县环保局进行汇总,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各乡镇、街道。
  附: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摘要)
  附:
  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摘要)
  六、划分区域
  6.1禁养区范围
  (1)淅川县城市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除县城城市规划区外的15个乡镇镇区规划区及周围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2)老灌河及丹江口水库沿岸2km范围内的区域(2014年南水北调饮用水源地划分后二级保护区外延500m范围内);大石桥乡、滔河乡、盛湾镇、老城镇、仓房镇、马蹬镇丹江口库区最高水位线以上2km范围内的区域;香花镇丹江口库区汇水区域范围内;寺湾镇丹江与淇河交汇后下游丹江沿岸两侧2km范围内的区域;
  (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二级保护区;
  (4)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km范围内的区域;
  (5)丹江河与淇河交汇前丹江河段沿岸两侧1km范围以内,其他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两侧500m范围以内的区域;
  (6)丹江口水库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7)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300m范围内;
  (8)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m范围内的区域;
  (9)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禁养区具体划分结果见表1。

表1 淅川县禁养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范 围

备 注

1

商圣街道

办事处

全境

城市规划区

2

龙城街道

办事处

全境

城市规划区

3

仓房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

4

厚坡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

5

金河镇

部分

城市规划区、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

6

荆紫关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沿交通干线两侧

7

九重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南水北调干渠保护区

8

老城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

9

上集镇

部分

城市规划区、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

10

盛湾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

11

香花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沿河两侧

12

寺湾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沿交通干线两侧

13

马蹬镇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

14

大石桥乡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

15

毛堂乡

部分

城市规划区、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

16

滔河乡

部分

镇区规划区、丹江口水库沿岸、丹江口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

17

西簧乡

部分

镇区规划区、沿河两侧、沿交通干线两侧

 6.2限养区范围
  (1)淅川县城规划区及各乡镇镇区规划区上风向2km范围内的区域(除划定的禁养区外);
  (2)大石桥乡、滔河乡、盛湾镇、老城镇、仓房镇、马蹬镇、寺湾镇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3)丹江口水库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4)209国道、高速公路、省道等交通主干道以及3A以上景区旅游公路沿线两侧300m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6.3非禁养区范围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七、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7.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按照河南省环保局(豫环然[2003]17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指标: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7.2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7.2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通过治理污染,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根据城镇发展实际,逐步实施关停。
  7.3非禁养区环境管理要求
  7.3.1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 J/T8 1-2 0 0 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
  7.3.2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报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7.3.3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其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7.3.4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7.3.5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7.3.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7.3.7积极鼓励资源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蚯蚓养殖、养殖一沼气一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八、实施意见
  8.1统筹规划,优化养殖。该禁养区限养区区划方案在提交南阳市环保局评审验收通过后,由淅川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以便各地遵照实施。
  8.2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实行目标责任制。为更好的保护禁养区生态环境,由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环保、农业、畜牧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全县禁养区实行统一规划,监督实施。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目标的工作局面,切实抓好禁养限养工作。
  8.3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宣教力度,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利用电视、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环保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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